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土地确权证在以下三个条件下可能被视为无效:
1)主体资格与意思表示问题
1. 主体不具备资格:土地确权证的登记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登记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如非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或未经合法授权的代理人进行登记,该确权证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2. 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办理土地确权证过程中,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进行登记,如被胁迫签订土地权属确认文件,该确权证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请求认定无效。
2)土地权属与登记程序问题
1.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不明确,存在纠纷时,所颁发的土地确权证将不稳定且不合法。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颁发的确权证,可能因权属不清而被认定无效。
2. 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登记内容不真实:土地确权证的设立需依法登记。若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或登记手续存在重大瑕疵,如登记机构无权限、登记材料虚假等,所取得的确权证将可能无效。特别是当登记内容如面积、位置等写错,或土地边界无法确定时,确权证也将因内容不真实而无效。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损害利益问题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确权证的设立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土地确权过程中违反了关于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程序等强制性规定,该确权证可能因此无效。
2.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若土地确权证的设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如通过虚假手段获取土地确权证以逃避债务或侵占他人土地,该确权证将因损害他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1)两家争议土地如何确权1、两家争议土地的,首先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调解、协商或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确认权利,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如何确权1、农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地按户拥有,户上有人,地就不减半分。如果承包人和子女没有分户,承包人去世后,承包的耕地、草地的土地确权归其子女名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和子女分户,承包人去世后户上没有其他人了,就属于整户消亡,则其承包的耕地、草地由村集体进行回收,再另行分配。2、农村还有一些荒山荒地等土地,如果是承包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的荒山荒地,承包人去世后,无论承包人和子女是否分户,荒山荒地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然后土地的确权由继承人进行。若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费由继承人分配。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无论承包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林地的土地确权都归其子女。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就算是已经分户了,承包人去世了,子女可作为继承人继续承包林地,可对林地进行土地确权。
土地有纠纷不能确权首先应当解决争议。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让土地确权有效,土地确权证三个条件无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让土地确权有效呢,土地确权怎么办理步骤
内容投稿:华璇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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