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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可以处理拆迁的事情吗,街道办事处有权拆迁吗

刘晓蕾律师

刘晓蕾律师

主办律师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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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可以处理拆迁的事情吗,街道办事处有权拆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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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可以处理拆迁的事情吗,街道办事处有权拆迁吗

一、街道办事处有权拆迁吗

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拆迁需分情况讨论,其核心在于是否获得法律明确授权或合法委托。具体分析如下:

1)无直接拆迁权的一般情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拆迁主体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被直接赋予拆迁权。

2.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拆迁权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使,需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事处无权自行拆除。

2)可能获得拆迁权的特殊情形

1. 地方性法规授权:部分地区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赋予街道办事处拆迁权。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可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但需以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 行政机关委托: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城管部门)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拆迁,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开展工作,但责任仍由委托机关承担。

3)程序合法性要求

无论基于授权还是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拆迁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调查取证、作出认定决定、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如符合条件)、下达拆除决定等步骤。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权益。

二、拆迁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影响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街道办处理拆迁房纠纷吗?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街道办事处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陈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2.改判郭某某与陈某某公司、泰达公司签订的关于陈某某村××北××号房屋(房屋面积579.93平方米)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权益归陈某某所有;

3.改判郭某某将与陈某某公司、泰达公司签订的上述补偿协议已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租金补贴、提前拆屋补贴等款项共计2667791.9元返还给陈某某;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郭某某承担。

陈某某公司、泰达公司确定了拆迁标准及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一审庭审中郭某某也确认与其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明确认可陈某某公司、泰达公司确定的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地点、拆迁过渡期限和方式等事项,据此足以认定案涉房屋享有拆迁补偿权益且具体数额确定,只因拆迁利益的权属未定、补偿对象有异议,陈某某公司、泰达公司才暂停交付拆迁利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2.34元,由陈某某负担28142.34元,由郭某某负担100元。

✎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与王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强制案件,本案中,石楼镇政府依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作出的案件移送函,向王**作出被诉限拆决定。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刘某某与李某某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改造妨害原告位于沙市区××镇××道南房屋(沙市区锣场镇文化站宿舍楼)使用的建筑物及设施(具体为:

恢复妨害原告房屋通风及下水道排水的巷道;

封闭朝向原告房屋门前场地开的门窗;

将屋顶的雨水用管道引流至它处,不得排放在原告场地。

)2、判令被告赔偿因妨害物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也未取得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建房扩伸并全部占用原告的巷道,导致原告房屋的窗户采光通风完全被封闭,下水道因巷道占用而完全堵塞。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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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街道可以处理拆迁的事情吗知乎,街道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吗

内容投稿:喻璇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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