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土地被征收时,村委会确实需要向村民进行公示,这一要求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公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需公告的法定程序。
2. 公示的具体内容与范围:公告内容应涵盖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关键信息。公告必须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以确保村民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征收信息。
3. 公示的重要性:公示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环节。通过公示,村民可以及时了解征收计划,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参与听证会等程序,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示也有助于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纠纷和矛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防止征地及补偿工作暗箱操作的程序保障。如果不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实际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建议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
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1)征地公告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应通过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关于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情况下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在被征地农民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地方进行,张贴不限于一份,要尽可能在多个点张贴。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
没有公告的征地行为是不合法,征收农村土地必须公告,公告的时间最少是30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邓某某、罗某某镇罗某某社区下更桥村民小组、罗某某镇罗某某社区上更桥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2.445亩土地的征地补偿费127995.65元某某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等人承包更桥队、纳翁队、坡旁队的土地种植林木,2000年承包期限届满后,各队的土地已分别规划各队,故原告承包的土地(其中2.445亩土地被政府征用)属更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原告作为更桥村民小组的成员,有承包经营本集体土地的权利。
确认2.445亩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奖励金共计127555.65元某某反诉原告南丹县罗某某镇罗某某社区上更桥村民小组、南丹县罗某某镇罗某某社区下更桥村民小组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反诉费1430元,共计429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李某某、李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李某某、李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已经和村委会及街道动迁办专员当面核实没有征收事宜,而且上诉人本人也没接到过关于征收的相关通知和本村公示,因此,上诉人认为不存在案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负担。
✎陈某某1与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布塘村第一小组立即向原告陈某某1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付);
2.本案诉讼费由布塘村第一小组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陈某某2并未因结婚登记而丧失小组成员资格,而原告系陈某某2之女儿,出生后户籍落户在被告所在小组,即原始取得被告所在小组的成员资格,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1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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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征收没有公示吗怎么办,征地没有公告算不算违法
内容投稿:任国华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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