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流转出去的土地能否收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流转期限未到的情况
1. 一般不能随意收回:若土地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原承包方一般不能随意收回土地。
2. 受让方违约可收回:但如果受让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长期撂荒等,原承包方可以依法解除流转合同,收回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流转期限已到的情况
无论哪种流转方式,在流转合同到期后,原承包方可以收回土地。因为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结束,流转关系自然终止,原承包方有权恢复对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3)特殊情况
1. 转让方式流转:若土地采用转让方式流转,且经过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一般不能再要回土地。因为转让意味着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成为新的承包方。
2. 不可抗力或国家征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无法按原用途使用,或者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等特殊情形,土地可能会被收回。这种收回与正常的流转收回情况不同,且承包方和受让方通常都可获得相应补偿。
面对土地流转纠纷,自行处理可能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错过维权时机,或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如流转合同、受让方违约的证据等;明确责任比例,判断哪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制定赔偿方案,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合法;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土地流转后农民有权收回土地。当流转合同期满,承包人有权收回土地,但对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要补偿。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权归承包方,但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的。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的,另外一种是集体所有的。像城市土地基本上都是国家所有,只能通过招拍获得使用权,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商住用地是四十年。而集体所有通常指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等,所以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是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归集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民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回。
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约定的终止条件已成熟的,闲置荒芜承包土地2年以上的,全部家庭成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全部承包土地全部严重破坏合同全部无法履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依法收回流转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李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确认被上诉人与慕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租金1000元/年,租期15年,共计15000元,到2025年止,收回上诉人李某某承包3.9亩土地使用权;
3、拆除违章厂房及地上附着物围栏,恢复耕地原样。
事实和理由:
2018年被上诉人赵某某在上诉人李某某不知情,更没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流转了上诉人所承包的3.9亩土地,土地位于铁西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合阳县新池镇甘贤村一组、秦某某等土地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秦某某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家庭承包的窑某某地2.83亩(含附属地面积0.05亩)。
事实和理由:
2005年前后,被告秦某某为连片种地方便,找原告父亲要求暂时将其寇西地2.4亩与原告窑某某地2.83亩对换,土地权属不变。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录负担,驳回原告秦某某录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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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无法收回怎么办理,土地流转后不给钱农民有权收回吗
内容投稿:卞惠乐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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