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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占地收回吗,农村人送土地给别人建房后余地可以拿回来吗

李凤吉律师

李凤吉律师

专业律师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房地产领域纠纷

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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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占地收回吗,农村人送土地给别人建房后余地可以拿回来吗

一、农村人送土地给别人建房后余地可以拿回来吗

农村人送土地给别人建房后,余地是否可以拿回来,这个问题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答。

1)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土地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 这意味着,农村人送出的土地,如果是使用权,那么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如果是所有权,则不能非法转让。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如果农村人送出的土地是宅基地的一部分,且已经用于建房,那么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收回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一旦转让,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如果想要回余地,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如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等。

3)土地转让的合法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是非法转让,那么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无法谈及“拿回来”的问题。

2. 因此,在送出土地之前,必须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等。

农村人送土地给别人建房后,余地是否可以拿回来,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土地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等。在未经法定程序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收回已经转让的土地的。

二、20多年前土地能要回来吗

法律分析:

农村户口土地放弃二十多年无法索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无法再继续要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按照规定,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要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过乡镇土地部门批准才行。

如果村集体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实践操作中,这方面的工作如果做不好就容易引发纠纷。

那么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听听小编的说法。

三、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吴某某、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长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吴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吴某某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土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44.16㎡)补偿款25万元(以征收同地段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计算或司法委托评估为准)及该款自200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依法判令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给吴某某位于“原新淈”0.7亩土地补偿款10万元(按侨发项目及京华金属项目宅基地补偿标准计算)及该款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

2015年,因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第一村民小组需要重建戏台和扩建埕地,再次与吴某某协商,于2015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位于“原新淈”0.7亩土地与吴某某交换荔集建(1994)字第207517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如政府征地时,该0.7亩土地补偿款由吴某某领取,因该块土地登记用途性质为住宅,后用于猪舍,应按照宅基地标准进行补偿。

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第一村民小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吴某某位于“原新淈”0.7亩土地补偿款29120元,如果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第一村民小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邵某某、邱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人将占有的承包地面积返还。

事实和理由:

我叫邵某某,站前村五社村民,在铁道北分得承包地1.5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证),大约在1995年因汛期发大水,将我们五社铁道北整个承包地被大水淹没,导致无法耕种,站前村委会为给村民解决实际问题,让五社社长王某某全(死亡)负责安排人在我们的承包地里挖了一趟排水沟,解决排水问题,排水沟挖在我的承包地南边,靠铁路边附近,前些年我长年在外地打零工,地由朋友种着,排水沟南边地头被铁路居民邱某某、钱永某某在铁路边非法开垦小片荒种菜给占用了,前些年我也不太种,找过他们几次要回来这块地头,他们说,反正你现在也不太种地为主,我们先种着,后来我又找他们几次,他们就不给了,说这不是我的地,是铁路的地,2023年2月份我找到村委会找他调解此事,村委会找到他们现场调解,他们就是不同意返还,村委会工作人员到我家现场丈量了我家的承包地,丈量结果为780.49平方米,合1.17亩,少0.33亩,分明是他们给占了,占为己有,村委会也下达了处理意见。

邱某某、钱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将二人占用的吉(2018)临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278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由邵某某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土地(地块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5,四至:

东至道路,南至申某某,西至道路,北至张某某)返还邵某某管理使用,不得妨害邵某某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邱某某、钱永某某负担。

田某某、田某某平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宅基地。

事实与理由:

1981年两被告购买生产队保管室加工房为住宅,认为风水不好造成无育,原告附属宝地一块,被告欺吴某某年高,无亲生子女兄弟姐妹,其夫已故,其养某某(即原告田某某)在四川工作全家居住异地,1990年夏两被告仗自己年轻力壮不顾吴某某强烈反对持强拆毁吴某某土改时毛某某党中央分配,65年注册,89年政府给丈量绘图确权登记正在使用的两间猪栏、一间厕所、一间柜房,侵占该宅基地私建两处住宅,1990年10月-11月和1991年10月-11月原告探亲在家时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被无理拒绝,原告申请村乡区政府依法处理,1991年12月25日,乡干部昌某某、乡国土李某某(已故)和时任村长彭某某、秘书谭春生(已故)处理本案,双方在协议上签字,1992年原告探亲在家要求两被告履行协议1-3条责任被两被告拒绝,从此至今向各级党政机关投诉维权,镇政府、国土局2013年、2017年、2018年三次处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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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转让占地收回吗合法吗,农村土地转让合法吗谁的责任大

内容投稿:吕春安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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