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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并不随房产证走,两者是不同的权属证明,但现阶段我国已经实行房产证和土地证二合一为不动产权证的政策。
详细来说:
1.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2.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分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不过,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产证和土地证已经合二为一,成为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因此,现在主要是通过不动产权证来证明户主对其房产的合法所有,以及房屋用地的合法使用。
法律分析:
据悉,漳州市龙文区2021年计划征收项目26个,涉及总征地面积约4086亩,总拆迁面积约172万m,拟对漳州三中、市中医院、闽南老家二期等进行征收,推动湘桥村、梧店村、流岗村等旧村征地拆迁改造。目前,漳州三中项目征收工作已进入协议签订阶段;市中医院项目正积极协调开展前期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陆某某与重庆鼎峰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随义务,配合原告将所购房屋利川清江小区B区A座1单元7层701号房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利川市清江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于2001年3月19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清江小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项目宗地的总登记,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证号为利国用(出)字第01-12-0603号。
被告重庆鼎峰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陆某某办理位于利川市××道××号××小区××座××单元××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机关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后5日内将相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交付原告陆某某,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鼎峰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张某某、重庆鼎峰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随办证义务,配合原告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到原告名下;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系利川市清江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于2001年3月19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清江小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项目宗地的总登记,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证号为利国用(出)字第01-12-0603号。
被告重庆鼎峰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其位于利川市××道××号××小区××座××单元××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机关颁发权属证书后5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交付原告张某某,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重庆鼎峰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陈某某、李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陈某某金与李某某于2007年5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判令李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协助、配合陈某某金办理址在漳浦县××镇××小区××路××号地块【浦国用(2004)第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权登记及变更手续。
2007年5月15日,李某某与陈某某金签订《协议书》一份,将上述建设用地转让给陈某某金,其中协议约定:
“该地块以土地证面积为准,作价贰拾伍万元整,由乙方负责处理支配。
确认陈某某金与李某某于2007年5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李某某、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配合陈某某金办理址在福建省漳浦县××镇××小区××路××号地块【浦国用(2004)第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权登记及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某某金负担25元,李某某、郑某某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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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漳浦有土地转让公司吗多少钱,漳浦土地出让
内容投稿:宋黛涵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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