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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征收的土地可以确权吗,农村征地预留地村可以确权吗

彭诚律师

彭诚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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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征收的土地可以确权吗,农村征地预留地村可以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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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征收的土地可以确权吗,农村征地预留地村可以确权吗

一、农村征地预留地村可以确权吗

农村征地预留地确权问题法律分析

结论前置:农村征地预留地是否可以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预留地在征地前已明确权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确权;若权属存在争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不能确权。

1)农村征地预留地的性质与权属

1.性质界定:农村征地预留地通常是指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或规划预留出的土地。这些土地在性质上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权属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征地预留地的权属应明确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征地预留地确权的前提与条件

1. 前提:农村征地预留地确权的前提是权属清晰、无争议,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2. 条件:

▷ 权属清晰:预留地的权属必须明确,无权属争议或纠纷。

▷ 符合规划:预留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 法律合规:预留地的确权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3)农村征地预留地确权的程序与操作

1. 程序启动:在征地过程中,若涉及预留地的确权问题,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确权申请。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对预留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确权登记: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确权条件的预留地,应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4. 争议处理:若预留地权属存在争议,应先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4)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权属不明确:若预留地权属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且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应暂停确权工作,待权属明确后再进行。

2. 违反规划:若预留地的使用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调整或纠正,待符合规划后再进行确权。

农村征地预留地是否可以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确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农村土地怎么确权?

法律分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正在征收的土地怎样确权

征收的土地权益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确权,进行土地权属的调查确认工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1.要求按土地经营权证上的面积75亩给王某某确权;

2.把王某某2016年—2021年的种植补贴(青苗补贴)返还王某某。

3.阿拉新村委会以1997年台账为准,确权的这种划分不合法,违背村民意愿,原因以1997年补贴台账为准确权,能确权的土地2.7万亩,阿拉新村1997年台账2.7万亩,1999年补贴台账4.5万亩,2016年实测7.1万亩,如按1997年台账确权,将有60%土地成为收费机动地,由于1997年台账面积少收不上税费,1999年村镇组织测量土地并上了台账第(这里包括1999年上台账交农业税,领直补1.8万亩土地确不上权),阿拉新村委会这种把1997年台账划成能确权的土地,1997年之外土地包括有台账耕地(1999年台账)划分为机动地,导致机动地严重超标,造成乱收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郭某某、梁某某等与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

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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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待征收的土地可以确权吗,待征地的所有权

内容投稿:汤盈然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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