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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迁补偿费纠纷诉讼,拆迁补偿协议不服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李若男律师

李若男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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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迁补偿费纠纷诉讼,拆迁补偿协议不服
土地拆迁补偿费纠纷诉讼,拆迁补偿协议不服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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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迁补偿费纠纷诉讼,拆迁补偿协议不服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一、拆迁补偿协议不服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行政诉讼。

1.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此条款明确规定了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2.协议性质分析

▷ 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是行政机关(如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这类协议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

▷ 行政机关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往往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而非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进行交易。因此,因拆迁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3.诉讼性质确定

▷ 鉴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合同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

▷ 相比之下,民事诉讼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而拆迁补偿协议并非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意思自治达成,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签订的,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行政诉讼。这一结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并符合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合同性质。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三、发生拆迁补偿纠纷向谁起诉?

发生拆迁补偿纠纷,若是想要采取此种方式处理纠纷,需要向法院提交诉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这是一起涉及不履行XX职责的行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7日,某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某开发部于2000年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上海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某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从而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认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错误理解,二审法院分别对某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赵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金水区王府坟村连片改造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履行其与原告赵某某签订的编号为0253的《金水区王府坟村连片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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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拆迁补偿费纠纷诉讼时效规定,征地拆迁补偿诉讼时效

内容投稿:钱昭华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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