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变更情形
1. 承包方分立或合并:家庭承包户内部成员分户或多个承包户合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进行分割或合并变更。
2. 土地调整: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的土地调整,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等重新发包,均涉及原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3. 流转导致的变更:承包方依法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权利主体的变更。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互换需向发包方备案。
4. 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及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可因继承而变更主体。
2)变更程序
1. 申请:承包方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包括申请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公示: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能进行实地调查。审核通过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变更情况,公示期不少于规定期限。
3. 登记与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换发新证,收回销毁原证书。
3)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 法律依据:变更行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 注意事项:变更过程中,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的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
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
承包权,归属农户
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
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如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变更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承包权如何变更法人,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内容投稿:陶艺鹏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