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农民口粮田被政府征用改为工业用地后,通常不能直接追回,但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征用的合法性与程序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这包括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2.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政府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2)农民的权益与补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应关注政府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用,并确保自己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3)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政府违法征用:若政府征用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如未依法征地、未给予合理补偿等,农民或农民集体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补偿。
2. 土地闲置:若政府征用土地后闲置未用,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闲置的规定,农民集体可通过合法途径要求政府处理,但直接收回土地的可能性较小,需经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1、私自侵占良田属违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私自侵占良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龙南市城市社区管委会新都社区人民小组、廖某某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诉人新都社区人民小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返回遗留地是所属于村小组集体所有,被上诉人任本小组组长时未经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私分上诉人2009年的征地补偿款,从私分征地补偿款中过多的占有为54671.72元(详见一审答辩意见),改判归还预留地出让款给被上诉人的7993.98元以作抵扣;
2、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
3、本案二审诉讼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龙南市政府在2008年3月征收上诉人“沙某某”土地时已经以24700元/亩补偿了给被上诉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给于5%返回预留地是属于村小组集体的,依据龙南县政府出台的《龙府发【2008】6号》文件第十二条征收水田(含鱼塘)累计达50亩以上(含50亩)的,由所涉村小组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报经县政府审定,可以按5%的比例安排预留用地,用于解决被征地单位农民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由县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城市建设规划或镇村规划确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龙南市城市社区管委会新都社区人民小组负担。
✎辛某某与迟某某、辛某某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辛某某、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款2760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分地时给原告在建材厂后面分了2.8亩,还缺0.4亩,在大江某某又分了0.6亩(因不是菜地,土地质量稍差一点,就多分了0.2亩),这0.6亩地原告种了七八年,因为这块地少垄又长240米,又在大片土地的中间,耕种不方便,在2004年-2005年原告让被告种了0.2亩,原告只是让被告先种着,从来没说过这地我不要了,现在这地被征用了,征地补偿款被被告领取,原告多次讨要无果。
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辛某某、迟某某负担,驳回辛某某、迟某某诉讼请求。
✎陈某某、陈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约7.46亩,由原告耕种、经营;
2、要求被告将上述亩数的耕地的粮食直补款账户变更到原告名下。
1994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告与母亲宋某某(已去世)、祖父陈某某某、陈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作为一户承包了位于建平县的土地合计44.82亩。
被告陈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具体地块详见本院认为部分),由其耕种、经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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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收良田有土地返还吗现在,政府征收良田需不需要农户签字
内容投稿:汤仪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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