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1. 第六十三条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且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1. 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并强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要求,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时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
是的,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移地上建筑物所有权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陈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飞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的是宅基地,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故该规定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飞负担。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丁某某、陈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地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在畜牧场有土地一块,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公证处公证号49号,价格80080元,位置在高速公路以下第四排,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余款在3月份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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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情形,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什么行业
内容投稿:郝艺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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