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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以开土地转让费吗,农户自留山可转让土地并收取转让费吗

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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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以开土地转让费吗,农户自留山可转让土地并收取转让费吗

一、农户自留山可转让土地并收取转让费吗

农户自留山不能随意转让土地并收取转让费,因为农户对自留山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自留山的权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自留山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户个人仅拥有其使用权。

2)自留山的使用权与流转规定

1.使用权性质:农户对自留山享有使用权,但这一权利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

2. 流转限制:

▷ 农业用途不变:自留山作为农用地,必须保持其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流转需经同意:流转行为需经发包方(通常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 优先权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利益。

3)非法转让的后果

▷ 由于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无权擅自转让。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 若农户擅自转让自留山并收取转让费,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损害农村集体的利益,破坏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农村土地转让流程

1)农村土地转让流程是怎样的1、农村土地转让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

(2)审核、登记,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信息发布乡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6)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鉴证。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农村土地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重新办理承包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三、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村委吗?

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不需要征得村委会同意。

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

因为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崔某某福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树基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崔某某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留山补偿款226,476.00元补偿款;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1998年原告父母崔某某、刘某某取得了位于树基沟村边墙北山,四至为:

东至小岗、西至小岗、南至地、北至岗,面积30亩的自留山(山林执照号为13XXX2号)。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树基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崔某某福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26,476.00元,案件受理费4,698.00元,减半收取2,349.00元,由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树基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周某某与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周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光孝村委会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光孝村委会承担。

自留地产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民事财产关系的表象,但法律对自留地的规定较为原则,仅有《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现行法律等均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自留地的方式和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故自留地制度主要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并主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某某负担(已交)。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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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允许转让吗,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给人盖房吗

内容投稿:罗安菲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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