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村委会无权单方面决定提留百分之二十的补偿款,提留比例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法规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这表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需由省级政府制定,而非村委会单方面决定。
2)提留比例的确定
1. 无统一标准:农村土地征用中,村集体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并无全国统一标准,而是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进行规范。一般而言,提留比例介于10%至30%之间,但具体数值需结合当地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及村级事务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合法程序:村委会若需提留一定比例的补偿款,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确保提留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
3)村委会提留的合法性分析
1. 擅自提留的不合法性:若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决定提留百分之二十的补偿款,则该行为不合法。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合法提留的条件:在特殊情况下,若村委会经过合法程序,且提留费用明确用于与被征地农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种提留可能是合理的。但务必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法律分析:
没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只有国家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零某某、广西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广西天等县龙茗镇乔皮村百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百龙村民小组)支付零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54,210.64元;
2、案件受理费由百龙村民小组承担。
零某某多次要求百龙村民小组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54,210.64元分配给零某某,百龙村民小组都予以拒绝,政府有关部门也无法进行调处。
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原告零某某承担,驳回原告零某某的诉讼请求。
✎皮某某其、株洲市渌口区××镇虎啸村民委员会李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皮某某其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1.撤销关于株洲市渌口区××镇虎啸村民委员会李子村民小组醴某某高速公路征收款分配方案;
2.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336440元(暂按6.47亩计算);
3.被告给付原告青苗补偿费38820元(暂按6.47亩计算);
4.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6000元;
以上共计381260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因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株洲市渌口区段)项目建设的需要,株洲市渌口区××镇虎啸村民委员会李子村民小组境内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涉及原告承包的部分林地,约6亩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3元,由上诉人皮某某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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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村里有补偿吗合法吗,村里征收土地给谁要钱
内容投稿:卫佳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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