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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有变吗,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变动吗

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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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有变吗,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变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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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有变吗,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变动吗

一、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变动吗

农村土地确权后,其权属情况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变动的。

1. 变动确权的可能性与条件

▷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农村土地确权后可以更改,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包括新户主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的土地需是依法转让或相互承包的且没有权属纠纷,同时需符合变更条件且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变更后的户主还需是本集体内部成员。

2. 变更确权的程序

▷ 若需变更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这一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确认书等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土地确权后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不可变动。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土地调整或承包给新增人口的情况,这间接说明了确权情况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调整的。

农村土地确权后,在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变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确权需依法进行,并确保所有相关手续完备,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第二次土地确权时间

第二次土地确权时间是1997年。并且确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也就是一直承包到2027年。同时在2003,2008,2013年相继提出土地政策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7年第二轮分配承包地,而土地确权工作到1999年完成。在第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十年,也就是2017年,国家再次给农村土地确权,同时指出第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的基础上,再次延续30年。也就是说,这次确权,基本上土地经营权到2057年是不太可能会变的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农村耕地确权后还可以更改吗

1.农村耕地确权工作完成后,其原则上通常是不能随意进行更改的。

确权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利进行确认以及登记,并且具备法律效力。

2.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倘若确实是因为土地面积的登记出现了错误,又或者是土地的界址发生了变更等合法的缘由,按照法定的程序是能够申请对其进行变更的。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需要由农户向所在的村集体提交申请,接着村集体会组织相关的人员到实地去核实具体的情况,在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并且同意之后,再上报给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3.不过,在整个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土地确权的稳定性以及严肃性,避免因为随意地进行更改而引发诸如土地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

倘若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存在争议,那么建议农户咨询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是专业的律师,以便能够获取到准确的法律指导。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肖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上诉人肖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转让土地时知道受让土地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法律后果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变更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3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肖某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土地转让款100300元,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土地(《农村土地转让合同》中载明“小关岭”,面积263.2㎡,四至界限:

东至谢祖坤,南至320国道,西至孔令刚,北至谢中能)返还给肖某某、刘某某”。

王某某某、王某某某君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新乡市凤泉区大××镇××号不动产为六原告共同共有的房屋财产;

2.请求判决第三人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村委会负责办理办理变更JC01756号不动产土地使用者王某某某常的错误登记,变更恢复土地使用者为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1992年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王某某某甫委托其侄子王某某某雨(系王某某某常之子)去办理,王某某某雨误将土地使用者姓名办成了其父王某某某常(其与王某某某甫系同胞兄弟),直至2004年3月王某某某甫去世后原告才知道《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误,原告王某某某曾委托被告王某某某(系王某某某常之子)办理更名手续,但连续几年没有结果。

确认原告王某某某、王某某某君、王某某某锋、王某某某、段某某、王某某某对案涉宅院中的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某负担。

赖某某生、赖某某生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东莞市村民小组)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登记为土地权利人;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世纪80年代,东莞市民小组将位于金口村民小组的一宗100.7平方米的土地分配给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与被告赖某某养,用于建设住宅。

限被告赖某某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将坐落于东莞市集用(1989)第190020111006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赖某某、原告赖某某生及被告赖某某养,并将份额登记为:

原告赖某某占用地的34%,原告赖某某生占用地的32%,被告赖某某养占用地的34%,变更登记的相应费用由原告赖某某、原告赖某某生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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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确权以后还有变动吗,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坏处

内容投稿:邵成建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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