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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解答:
1)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这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方有权继续承包土地,且承包期限会自动延长。
2)承包土地的重新发包与延期手续
1. 若承包方希望在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应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这通常涉及与发包方(如村集体)协商并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2. 承包土地到期后,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重新发包。这一过程中,会考虑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与保护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承包期内及承包期限届满后延长的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确保了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权益得到稳定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承包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并办理相应的延期手续。同时,村集体会按照程序重新发包土地,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上述一系列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
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2)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即发包方通常会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继续维持承包关系。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这能保障原承包方在土地流转上的一定优势地位。
若涉及到土地用途调整、重新发包等事项,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比如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总之,到期后续期通常是在合法合规、尊重承包方权益及遵循集体决策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
✎1126冯某某与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位于张家港市××××2.79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自2020年9月10日起解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6年将处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的自有耕地经营权流转给被告的父亲薛某某,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的到期时间为1998年。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民乐村登记承包方为冯某某名下2.79亩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关系,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薛某某负担。
✎杨某某、辉南县辉发城镇蛟河腰屯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人具有优先承包权。
被上诉人发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上诉人具有优先权。
2.请求判决上诉人具有继续承包权。
5.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不存在另行发包的问题,而是由原土地承包人无条件进行延长承包期三十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王某某、叶某某等王晶岚、王美霄、嵊州市甘霖镇西叶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叶某某、王晶岚、王美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依法承包已被被告强制收回的约3亩承包地;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收回期间的承包田收益损失30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原告户(共5人)按国家农业政策规定从被告处分得承包田共计3.9亩,同年10月15日获得《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权证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该权证上同时载明了承包期限即“......起止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止2028年10月15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叶某某、王晶岚、王美霄负担25元,嵊州市甘霖镇西叶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王村六组)负担25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嵊州市甘霖镇西叶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王村六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叶某某、王晶岚、王美霄自2000年11月30日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2.917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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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期届满如何确权,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仍继续承包
内容投稿:俞中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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