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村集体的土地被征,村委扣留补偿款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 村委会截留部分补偿款的合法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根据此条款,如果村委会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并且用于本村公共事业建设,同时账目公开透明,且经过村民表决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村委会截留补偿款过多的违法性
▷ 如果村委会截留的补偿款过多,或者未经村民表决,或者未将收支状况向村民公布,那么就构成了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侵占或挪用,这是违法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 补偿费用的分配与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的一部分(通常是20%)归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村集体的土地被征,村委扣留补偿款是否合法,取决于扣留的补偿款数量、是否经过村民表决、是否公开账目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任何一点,那么就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不违法,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村委会不会是有权扣留征地补偿款的,但仅限于部分款项,扣留全部补偿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村民对此可以依法维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村委会不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限,因此土地补偿费属于村委会不会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中的一部分,可以预留。
而其他款项的补偿费则需要专项专用,发放到被征地农民的手中。
2、扣留土地补偿款是有比例要求的,而被扣留的土地补偿款应该怎么用,也是有限制的。
比如扣留比例,虽然现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比例,但是按照各省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法来看,扣留的比例大概是10%—30%,一般不应该高于30%。
而针对土地补偿款的用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首先应当用于村里的公共建设或者其他公益用途,具体应该用来干什么,还需要通过村民会不会议,由大家一起来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不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不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不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不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不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不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叶某某、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新建村村委会支付叶某某留置地货币补偿款33329.99元。
2011年起,武夷新区政府陆陆续续征收新建村集体土地,政府按照规定将5%回拨地划拨给新建村,后经新建村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将回拨地由政府征收,按703625元/亩标准征收,征收补偿款再分配给村集体组织成员。
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某某留置地货币补偿款33329.99元,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计316.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叶某某、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新建村村委会支付叶某某留置地货币补偿款33329.99元。
2011年起,武夷新区政府陆陆续续征收新建村集体土地,政府按照规定将5%回拨地划拨给新建村,后经新建村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将回拨地由政府征收,按703625元/亩标准征收,征收补偿款再分配给村集体组织成员。
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某某留置地货币补偿款33329.99元,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计316.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曾某某3、袁某某等与乐安县鳌溪镇桥背村桥背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其非法扣留的征地补偿费200248元发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之前,原告一家及母亲都参与了补偿款分配,但自2016年之后,因村小组换了负责人,被告以村民意见只同意原告母亲曾某某某一人参与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以原告一家系曾某某某儿子是外甥辈为由强行不让原告一家4口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原告为此一直多次向镇、县领导申诉反映,县领导吴某某县长及镇、村干部都到开会,要求被告依法办事,都认为原告系村民可以享有同等补偿款分配待遇。
案件受理费2151.86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曾某某3、袁某某琴、曾某某1、曾某某2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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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地补偿款村委有权扣留吗合法吗,农村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收取费用吗?
内容投稿:卞一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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