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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农村确权地本上没有名字但实际上拥有土地,可采取以下措施:
1)查明未确权原因
1. 资料缺失或错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如缺少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此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原始承包协议、村集体的发包记录等,以证明土地来源的合法性。
2. 土地权属争议:与邻居或其他村集体存在土地边界不清、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等问题。可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 政策执行或特殊土地类型问题:若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土地类型特殊(如开荒地、自留地)而未能确权,应了解政策规定,明确其是否属于确权范围,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2)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1. 补充或更正资料:发现资料有误或缺失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正或补充,提供正确的资料。
2.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与争议方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土地边界和使用权归属;若协商无果,可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反映政策执行问题并申请确权:若认为当地政府在确权工作中存在疏忽,可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对于符合确权条件的特殊土地类型,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3)关注后续确权工作动态
1. 保持沟通:与当地农业部门或村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确权工作的最新进展和要求。
2. 配合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土地测量、公示、登记等工作环节。
法律分析:
户口不在农村的人确权老家的宅基地方式如下: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1、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登记原因证明材料等;
3、审核材料,通过后登记造册;
4、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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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民的土地确权后有期限吗,农民土地确权后还会再分配吗?
内容投稿:陈南嘉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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