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可以永久性转让。
在我国,土地转让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且使用权的转让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具体来说: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些期限是法定的最长承包期限。
2. 土地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这意味着,即使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也仅限于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年限之内。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根据土地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为五十年等。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这同样说明了土地转让并非永久性的。
无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国有土地,其转让都是有限期限的,不能实现永久性转让。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是签约承包,没到期未经承包人同意是不能收回的,强行收回要负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一、个人或者企业怎么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B.土地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C.土地挂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永兴粮油公司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即履行至2045年12月30日);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本案中,被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属于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用地的出让年限为四十年,结合本案,在企业改制的特殊时期,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参照商业用地四十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0999222号)这一文件应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土地租赁期限的认定应当按照特别法即《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0999222号)的规定,而非原《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故土地租赁期限应为40年。
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驳回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蒋某某、赫某某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赫某某利、赫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转让期为终身转让”的约定中,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部分无效;
2.判令上述被告协助原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至原告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但在1996年土地承包时,承包人为原告与赫某某利、赫某某三人,承包面积为33.30亩(1亩为667平方米),共8块土地,包括1.刘某某地(6.67亩),四至:
东叶连臣地、西闫立忠地、南沟、北道。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赫某某利、赫某某负担25元,马某某负担25元,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转让费的双倍赔偿”的约定无效。
✎句容经济开发区禾香源家居用品厂与唐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11月15日,被告在明知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下,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与原告签订了农村个人土地转包合同,将自己承包的1.42亩土地15年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违法收取原告14910元转让费,并约定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给原告方。
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农村个人土地转让合同超出2028年12月31日之后的土地租赁部分无效,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农村个人土地转让合同(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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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可以永久吗?,土地转让能过户吗
内容投稿:葛琴依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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