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征收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解答:
1)补偿原则
▷公平合理:补偿应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 适当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补偿内容
1. 土地使用权补偿:
▷ 补偿金额通常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考虑因素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市场价值等。
▷ 对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政府会根据剩余使用年限进行相应退还或折算。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 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对于青苗(如农作物)的损失,也会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和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3.搬迁安置费用:
▷ 如果征收导致被征收人需要搬迁,政府会支付搬迁费用,帮助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工作。
▷ 对于因征收而失去住所的个人或企业,政府还可能提供临时安置场所或相应的安置补助。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如果被征收土地上存在企业或商业活动,且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政府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停产停业时间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补偿程序
▷ 发布征收公告:政府会依法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
▷ 开展土地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 签订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
▷ 支付补偿款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款项。
▷ 实施土地征收:在补偿款项支付完毕后,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实施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对被征收的土地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出让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补偿:按照该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农作物等按实际价值补偿。
搬迁、安置补偿:若涉及企业或住户搬迁,需给予搬迁费用及合理的安置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地):依据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时,征收部门应依法定程序进行,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若对补偿有异议,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
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五指山宏建客运有限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命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命令案件,原告宏建公司诉称,其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五土资函2018]71号《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给予撤销。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8年3月被告在没有跟原告协商解决好土地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水满乡农贸市场面积4955平方米的五国用(2002)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2969平方米(含4.45亩),编号为WZSJS-2018-1强制无偿收回,交付给五指山市水满乡政府使用,并向原告发出《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在告知函中没有告知原告对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期限及复议机关。
确认被告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五指山宏建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的五土资函2018]71号《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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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国有出让土地征收该怎么补偿的,国有出让土地啥意思
内容投稿:禹诺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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