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业务纠纷。有案件审理及诉讼文书的制作与调解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丰富的庭审诉辩技巧和机敏的谈判能力。
政府将荒山发包给村民植树造林,承包合同的效力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效。以下从法律依据、合同有效的核心要素及可能影响效力的情形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这为判断荒山承包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合同有效的核心要素
1. 主体适格:承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发包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具有发包资格的主体。
2. 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应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签订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承包期限、用途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荒山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4. 程序合法:荒山承包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如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公示公告等。对于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合同,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1.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若荒山承包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承包方擅自将荒山用于非农业建设,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触犯土地管理法,此类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承包合同到期的话,林木首先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约定去处理,比如说约定林木归个人所有的,那就是林木归个人,如果对林木未作约定那么,也可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评估定价等方式来确定林木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包括水田、旱田、水面、果园、山林等)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3)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
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4)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这一条款是从签订合同到终止合同这一段时间所进行的明确约定。
(5)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6)承包土地的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用途或者项目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7)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8)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是对双方当事人违反承包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
比如,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发包方不按时按质提供服务等违约行为的发生。
另外,合同也要对那些因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作出约定。
(9)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民法典定及约定的权利。
✎佟某某、梁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佟某某上诉请求:
1.请依法认定二被上诉人2004年所签订的专项承包合同无效;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而本案签订《专项承包合同》,双方都明确知道是为了梁某某开石头有个合法形式,事实上梁某某也没有对荒山做任何农业经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曲靖市沾益区××乡松韶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李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于2002年与松韶村委会及一组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曲靖市沾益区××乡松韶村委会大沙石山800亩林地承包经营权交归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2年12月,被告以看护山林为由与曲靖市沾益区××乡松韶村委会李某某开及一组组长商议,由其承包曲靖市沾益区××乡松韶村委会大沙石山800亩碳薪某某开展植树造林,再由被告与村民小组分享成林后收益。
由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案涉林地800亩的经营权返还给原告曲靖市沾益区××乡松韶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原告曲靖市沾益区××乡松韶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12月29日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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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荒山种植承包合同范本,荒山荒地承包合同
内容投稿:庞惠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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