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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南郊区拆迁补偿标准,赔偿过后不满意,还可以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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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南郊区拆迁补偿标准,赔偿过后不满意,还可以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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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南郊区拆迁补偿标准,对赔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一、对补偿决定不服如何诉讼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征收项目的主体,然后通过村委会进行具体实施行为时,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政府的补偿安置不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进行维权。以案说法——对政府补偿安置不服,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及诉讼维权吗?案情介绍:2012年3月大同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塘路南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通知》,郝应龙的1.7亩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2012年3月22日大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大同市××郊区马军营乡房子村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土地征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以每亩12万元的补偿标准对所征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安置补助等费用进行补偿。2012年6月,郝应龙所在的房子村村委会以每亩4.5万元补偿款(银行卡)进行补偿,郝应龙未收到补偿,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大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大同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对大塘路南侧和泰市场项目用地内南郊区马军营乡土地实施征购补偿方案的请示》和大同市××郊区马军营乡房子村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并将补偿款支付给房子村村委会,大同市政府和大同市国土局履行了相关职责,完成了给付义务,郝应龙应向房子村村委会请求支付1.7亩承包地补偿款。郝应龙请求大同市政府、大同市国土局支付郝应龙从承包土地之日起所拖欠的社会保障费用,依照晋政办发[2009]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社保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划入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社保费用,该项资金不能向郝应龙直接支付。综上,郝应龙要求大同市政府和大同市国土局,向其支付从承包土地之日起所拖欠的社会保障费用和被征的1.7亩承包地的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二、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能不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赔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法律主观:

工亡认定好了不给赔偿怎么办?劳动者工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亡期间的赔偿的,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亡期间的各种赔偿。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

仲裁申请书 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

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

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

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 起诉到法院 。

四、赔偿过后不满意,还可以诉讼吗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赔偿方式不满意不能申诉。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证据错误或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的才有权向法院申诉,只是对于赔偿方式不满意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不可以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调解后被告不履行赔偿款怎么办

对拆迁期间未达成的协议一般不能申请民事诉讼,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时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或拆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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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同南郊区拆迁补偿标准,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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