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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拆迁赔偿1.5倍,拆迁补偿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没迁走也有补吗

孙明堂律师

孙明堂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棚户区改造 城中村改造

督导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擅长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多个重大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能够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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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拆迁赔偿1.5倍,拆迁补偿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没迁走也有补吗

一、女儿出嫁户口没迁走有拆迁赔偿吗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能享受征地补偿款,户口已迁出的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户口已迁出的出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的能享受征地补偿款。享受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n\n\n一、如果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此时的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二、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三、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

此种情况也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户籍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来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遇到征地时候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款;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况下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征地补偿时候当然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n\n\n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n\n\n\n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若有其他问题请您联系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拆迁嫁出去的女儿有份吗

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一、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因出嫁而收回土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发纠纷。

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这些特定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土地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即,当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

作出这样一条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城市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承包方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两头获利,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会有一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结果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承包方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第三,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换言之,当妇女结婚后在婆家娘家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的,不论是娘家村委会还是婆家村委会都有权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义务退回一份承包地,但可以自己选择退回哪份承包地。

第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法律之所以要求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村委会“强好民意”违法强行收地。

第五,承包户是“绝户”的。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因此,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因为迁出、死亡等原因导致户中没有成员时,实际上就是“绝户”,此情况下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然后另行发包。

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情形外,村委会基于其他因素收地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三、未迁出户口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未迁出户口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有:

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2.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4.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当事人改嫁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

5.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三、拆迁补偿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没迁走也有补吗

法律分析:

关于外嫁的女方是依然可以享受村里福利的,前提是外嫁女方户口在娘家。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够因为妇女结婚、离婚和丧偶为理由,侵害她们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权益。

所以外嫁的女方只要户口在村里,依然可以享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房屋拆迁出嫁女有份吗

一、房屋拆迁出嫁女有份吗1、房屋拆迁出嫁女是否有份,视情况而定:

(1)外嫁女儿有继承权,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此时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2)如果遗嘱指定某人可继承房子的,那么拆迁款则属于继承者个人,此时外嫁女不能继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房屋拆迁的流程是什么房屋拆迁的流程如下: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五、出嫁女儿户口没在娘家,女儿得到拆迁补偿吗

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一、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因出嫁而收回土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发纠纷。

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这些特定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土地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即,当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

作出这样一条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城市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承包方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两头获利,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会有一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结果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承包方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第三,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换言之,当妇女结婚后在婆家娘家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的,不论是娘家村委会还是婆家村委会都有权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义务退回一份承包地,但可以自己选择退回哪份承包地。

第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法律之所以要求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村委会“强好民意”违法强行收地。

第五,承包户是“绝户”的。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因此,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因为迁出、死亡等原因导致户中没有成员时,实际上就是“绝户”,此情况下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然后另行发包。

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情形外,村委会基于其他因素收地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三、未迁出户口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未迁出户口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有:

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2.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4.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当事人改嫁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

5.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六、女儿出嫁户口未迁出,能否获得拆迁赔偿?

法律分析:

如果女儿的户口仍然在娘家的户口本上,那么家里的房子如果拆迁,女儿也是有一份的。

但如果女儿的户口目前已经不在娘家的户口本上了,那么房子在拆迁的时候,女儿是没有办法分房子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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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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