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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是否可得农村拆迁补偿款,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养女是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名字登记在房屋的权属证书上,那么她作为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如果养女已将户口迁出,并不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居住,那么她是否能获得拆迁补偿款,需考虑以下因素:
户口迁出的原因:若养女因丧偶或离婚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或其他形式的土地权益,她可能仍享有原居住地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这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户口迁入新居住地的情况:若养女将户口迁入丈夫家,且不具备丧偶或离婚的因素,则通常不享有原居住地的拆迁补偿款。这是因为她已成为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益应在新居住地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养女是否可得农村拆迁补偿款,取决于其是否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户口迁出原因及迁入新居住地的情况等多个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养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农村征地补偿已婚女儿户口未迁出的本集体的有资格获取补偿。
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不区分男女,女儿已婚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本集体的有权获取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农村拆迁女儿具有村民资格的有补偿。
男女平等,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权不区分男女,女儿外嫁时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原集体的,有权享有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补偿跟人口和面积都有关系,以面积为重。
拆迁补偿跟人口有关的费用主要是“安置费补偿”这一项,有的地方叫“周转补偿费”,即对被拆迁人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每月发放补贴,每个地方根据条件有所差别。
除此之外,人口对拆迁补偿影响不大,各地可能附件了一些条件 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农村征地补偿已婚女儿户口未迁出的本集体的有资格获取补偿。
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不区分男女,女儿已婚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本集体的有权获取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由于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安置补偿,主要依据是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么外嫁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权益,前提就要看外嫁女是否依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的判别依据是:
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者一致,就可以认定为此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在本村生产、生活并且户口并未迁出的“外嫁女”,包括其家属、子女都应该享有与本村其他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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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养女索要拆迁赔偿,农村征地补偿今年是女儿一个有资格补偿吗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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