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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拆迁补偿,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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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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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补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内容

1. 土地补偿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支付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助费: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3.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4.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如农作物、树木等的补偿费用。

5. 社会保障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

-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通常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本或市场价值。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2. 产权调换:

- 提供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补偿,通常是在同一或类似地段提供置换房屋。

- 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3. 结合型补偿:

- 既给予货币补偿,又提供产权调换。这种方式旨在更全面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四、其他注意事项

- 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 保障居住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五、具体补偿标准

- 房屋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 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六、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前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并非全国统一,而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要依据包括《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解析:

1)宅基地补偿

1. 补偿依据:宅基地的补偿主要基于其面积和所处地段的土地价值。

2. 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宅基地补偿单价乘以宅基地的合法面积来计算。

-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政府为被拆迁农户重新划定宅基地,并可能给予搬迁补助。

2)房屋补偿

1. 补偿考虑因素:房屋的结构、面积、成新程度等。

2. 补偿方式:

- 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当前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结合房屋折旧程度确定补偿金额。

- 市场评估价:在条件具备的地区,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3)其他补偿

1. 搬迁补助费:用于补偿因拆迁产生的搬迁费用,标准根据搬迁实际情况确定。

2. 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需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政府会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对宅基地上的附属设施和种植的青苗进行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并在征收或拆迁时应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标准和程序需参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民法典有关规定实际居住人拆迁时是否有补偿

实际居住人在拆迁时,若其享有居住权,则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居住权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1.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2.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居住权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征收情形下居住权人的补偿权益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 具体分析:当房屋被征收时,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会受到影响甚至消灭。此时,尽管居住权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因其居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需根据当地的征收补偿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可能会考虑居住权人的剩余居住期限、居住需求等因素。

3)居住权合同约定的补偿权益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可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 具体分析:如果居住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房屋征收等特定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获得补偿,那么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民法典关于整户消亡土地最新政策

民法典下整户消亡土地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家庭承包土地的处理

1. 耕地和草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为农户。当农户整户消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村集体有权收回并重新发包。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家庭存在的,农户消亡后,该权利失去存在基础。

2. 林地:鉴于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即便农户整户消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仍可继续经营,村集体不得收回;待承包期满后再按规定处理。

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处理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即使整户消亡,只要承包合同未到期,土地不会被收回,而是由继承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三、宅基地的处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整户消亡后,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因其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若宅基地上存在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可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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