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转租房屋被隐瞒拆迁案例,刑事被告人阅卷权:从争议到明确

冯超律师

冯超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刑事辩护

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摘要:本文介绍转租房屋被隐瞒拆迁案例,刑事被告人阅卷权:从争议到明确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民事案件当事人阅卷权问题,刑事被告人能否阅卷,民事诉讼当事人阅卷权的相关问题是什么,刑事被告人可以阅卷吗,民事案件当事人阅卷权问题 -法律知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转租房屋被隐瞒拆迁案例,刑事被告人阅卷权:从争议到明确
转租房屋被隐瞒拆迁案例,刑事被告人阅卷权:从争议到明确
在线咨询 >

转租房屋被隐瞒拆迁案例,刑事被告人阅卷权:从争议到明确

一、刑事被告人阅卷权:从争议到明确

{"ctype":2,"value":"a9d3fd1f4134970a337f85b487cad1c8a7865d1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9d3fd1f4134970a337f85b487cad1c8a7865d1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仅可以阅卷,还可以拥有卷宗复印件

文周筱赟律师

标题这句话,“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仅可以阅卷,还可以拥有卷宗复印件”,并不是我的个人意见,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明确这么认为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的文章。原文附后。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这本来是一个根本不需要讨论的问题。被告人有阅卷权,这是天经地义的!

这其中的法理逻辑是这样的:阅卷权是辩护律师最基本的权利,而辩护律师所有的权利,都来源于被告人的授权,那么,被告人当然有阅卷权。

被告人如果不能阅卷,如果不知道公诉机关用什么证据来指控他,他怎么为自己辩护呢?毕竟,被告人才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可以针对这些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再了解案情,都不如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更了解案情。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阅卷权这个根本不需要讨论的问题,竟然长期以来成为争议性话题。很多律师不愿、不敢把案卷给被告人查阅。

之所以这个天经地义的问题存在争议,关键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阅卷权,只规定了辩护人的阅卷权。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核实证据,当然就得让被告人用眼睛看。否则怎么核实证据?难道用耳朵听?文字可以念给他听,图片和表格怎么念?

终于,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为了使被告人在举证质证中掌握足够信息,应该允许其拥有卷宗复印件。”“被告人可以拥有纸笔桌椅以及合适的卷宗复印件,就是其参与庭审的基本权利。”

所有律师都知道,不能把案卷提供给被告人家属,这是为了防止发生串供、翻供等等。但不给被告人阅卷,则毫无道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侦查和审查起诉已经结束,被告人通常被羁押在看守所,此时阅卷,根本不可能对侦查和起诉有任何妨碍。

在司法实践中,我采取的方式是这样的:

1,庭前申请被告人阅卷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让被告人在庭前到法院阅卷,以便提高庭审效率,并明确书面说明被告人有阅卷权。

这是我向前辈、知名律师刘昌松学习来的。他在北京的一个案件中,申请被告人庭前到庭阅卷,获得了法院批准。

不过,我遇到的法官,并没有批准被告人到法院阅卷。但我至今还从来没有遇到过,有任何法官答复说被告人没有阅卷权。

2,去看守所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我会带上全部案卷,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刑事案件的案卷,通常非常多。有二三十卷很正常,甚至上百卷,我都得带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点累根本不算什么。

只有一次,某看守所的管教,问我会见时怎么带着案卷?我说我这是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几十卷,甚至上百卷的案卷而言,在看守所会见时核实证据,即使连续多日每天上午、下午都去会见,时间还是太少了。

之前在看守所会见时,我向被告人核实案卷,但并没有把案卷复印件交给被告人。

没想到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明确认为:被告人不仅可以阅卷,还可以拥有案卷的复印件。这样被告人就可以随时查阅,而不是仅在我会见的时间里向他核实了。

3,当庭申请被告人充分阅卷

司法实践中,往往就如最高人民法院文章中所说,公诉人举证的一组证据,包括了一大堆,被告人听了前面的,忘了后面的,无法充分质证。遇到这种情况,我作为辩护律师,就会当庭申请法院让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当庭充分阅卷。

我代理的几个刑事案件,我当庭提出这一申请,法官都同意了。

有一个案子,法官许可我提出的被告人当庭阅卷,法官还提供纸笔给被告人做记录。庭审期间有一次,光这一次,被告人就当庭阅卷半个小时。我们大家都等着他。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怎么看了这么久?

我回应说:这组证据包括了大量数据、表格等,如果被告人不能充分阅读案卷的内容,他又如何行使辩护权呢?

后来为了赶时间,法官安排被告人在中午休庭时间,在羁押室阅卷。法院还提供电脑,让被告人把取样视频全部看了一遍。

这个案子是一个罪名、两起事实、三个被告人,并不复杂,却足足开了14天庭。其实,如果法官之前同意我的申请,提前安排被告人到法院阅卷,根本不需要开这么久的庭。

总之,即使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表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还是需要靠抗争得来。

通过合法的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周筱赟律师 写于2023年11月30日晚

二、刑事被告人可以阅卷吗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阅卷权的相关问题

一是没有养成记阅卷笔录的习惯,看卷走马观花,看完以后凭记忆和印象讨论案情。

二是认为阅卷笔录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可有可无,不要求办案人记阅卷笔录,只求将审判卷宗照本复印。

三是由于阅卷笔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在实践中形式因人而异、内容详略不当、质量良莠不齐,不能充分发挥阅卷笔录的功能。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重视阅卷笔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案件证据的重要性,对阅卷笔录要认真制作。

制作阅卷笔录,尽管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格式,但也不是没有规律可循。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和审判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审判卷宗也是按审判活动的先后顺序整理装订的。

遵循这一程序,我们完全能找到制作阅卷笔录的规律,逐步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格式。

二、阅卷笔录的内容

1、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这是制作司法文书的一个基本问题。

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可以使我们判断当事人对事理的通达程度,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诉工作。

2、案件来源。

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代理申诉,三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

这在阅卷笔录中只需以简洁的文字说明。

3、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举证。

原告提交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对原告的诉状也应当认真查阅,查明其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同时,分别列出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4、被告的答辩和举证。

被告的答辩是对原告起诉行为的回应。

这一部分应当查明被告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答辩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要注意查明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权是否给予了保障。

5、开庭审理情况。

这是阅卷笔录的重点。

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庭审笔录的细心查阅,应当着重查明三方面的情况:

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二是质证、认证的经过;

三是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

如果多次开庭的,则应分别做出摘录。

6、裁判情况。

和开庭审理情况一样,这一部分也是阅卷笔录的重点。

对裁判文书的仔细分析,正是我们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之所在。

这一部分应当着重查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判决的具体说理。

7、申诉理由。

这一部分虽有越出“阅卷笔录”范围之嫌,但基于对审判卷宗的审查,再对申诉理由作一简要的归纳和回顾,无疑有助于我们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8、阅卷意见。

它是承办检察官对形成的内心确信的公开。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是否确有错误;

二是是否存在必须进行调查的事项。

它对下一环节的工作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民事案件当事人阅卷权问题

法律分析:

一是没有养成记阅卷笔录的习惯,看卷走马观花,看完以后凭记忆和印象讨论案情。

二是认为阅卷笔录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可有可无,不要求办案人记阅卷笔录,只求将审判卷宗照本复印。

三是由于阅卷笔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在实践中形式因人而异、内容详略不当、质量良莠不齐,不能充分发挥阅卷笔录的功能。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重视阅卷笔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案件证据的重要性,对阅卷笔录要认真制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刑事被告人能否阅卷

刑事被告人没有阅卷权,只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才能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一、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提供辩护;

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2、参加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建鉴定或勘验;

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做出最后陈述;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属能否查阅、复制卷宗

1、刑事案件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上面这个法条特指第二个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卷宗查阅复制权;

2、不让辩护人以外的人查看、复制卷宗,是为了不影响刑事程序的正常进行。

如有些被告人家属查阅卷宗后会想办法作伪证、打击报复证人等;

3、辩护人在复制卷宗后,能否给被告人家属查阅或复制?原则上也是不被允许的。

辩护律师应遵守有关的保密义务,有些需要保密的材料及内容不能向家属通报。

但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曾经有河南省沁阳市律师将案卷复印材料留给被告人家属。

一审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后二审改判无罪。

)

这里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亲属是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的规定,作为其他辩护人的被告人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跟检察院沟通;

如果得到认可,是可以复印卷宗的。

五、民事诉讼当事人阅卷权的相关问题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阅卷权的相关问题

一是没有养成记阅卷笔录的习惯,看卷走马观花,看完以后凭记忆和印象讨论案情。

二是认为阅卷笔录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可有可无,不要求办案人记阅卷笔录,只求将审判卷宗照本复印。

三是由于阅卷笔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在实践中形式因人而异、内容详略不当、质量良莠不齐,不能充分发挥阅卷笔录的功能。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重视阅卷笔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案件证据的重要性,对阅卷笔录要认真制作。

制作阅卷笔录,尽管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格式,但也不是没有规律可循。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和审判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审判卷宗也是按审判活动的先后顺序整理装订的。

遵循这一程序,我们完全能找到制作阅卷笔录的规律,逐步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格式。

二、阅卷笔录的内容

1、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这是制作司法文书的一个基本问题。

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可以使我们判断当事人对事理的通达程度,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诉工作。

2、案件来源。

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代理申诉,三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

这在阅卷笔录中只需以简洁的文字说明。

3、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举证。

原告提交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对原告的诉状也应当认真查阅,查明其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同时,分别列出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4、被告的答辩和举证。

被告的答辩是对原告起诉行为的回应。

这一部分应当查明被告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答辩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要注意查明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权是否给予了保障。

5、开庭审理情况。

这是阅卷笔录的重点。

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庭审笔录的细心查阅,应当着重查明三方面的情况:

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二是质证、认证的经过;

三是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

如果多次开庭的,则应分别做出摘录。

6、裁判情况。

和开庭审理情况一样,这一部分也是阅卷笔录的重点。

对裁判文书的仔细分析,正是我们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之所在。

这一部分应当着重查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判决的具体说理。

7、申诉理由。

这一部分虽有越出“阅卷笔录”范围之嫌,但基于对审判卷宗的审查,再对申诉理由作一简要的归纳和回顾,无疑有助于我们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8、阅卷意见。

它是承办检察官对形成的内心确信的公开。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是否确有错误;

二是是否存在必须进行调查的事项。

它对下一环节的工作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阅卷权问题 -法律知识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

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自行辩护的权利;

(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四)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五)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六)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七)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

二、刑事案件监护人是怎样的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连带责任,因此监护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私自转租房屋需要赔偿

2、隐瞒拆迁事实将房子出租

3、租房子的瞒着房东转租房子

4、房屋擅自转租

5、房子私下转租被发现

6、出租人隐瞒转租

7、转租租赁合同隐瞒欺诈

8、瞒着房东转租房子

9、房屋出租被转租

10、房子被私自转租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租房屋被隐瞒拆迁案例,刑事被告人阅卷权:从争议到明确”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转租房屋被隐瞒拆迁案例,民事诉讼当事人阅卷权的相关问题是什么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推荐律师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