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业委会成员一般没有工资,但可以获得补贴或者补助。具体可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因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而是由业主共同决定成立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成立的团体,受业主委托决定和执行共同管理中的一些事务。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业主共同管理事务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付出一些费用如通讯费等,因此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助或补贴。这些补贴或补助的来源、标准和范围,可能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也可能经居民会议同意后,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如下:
1.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条款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关于物业费的支付和催交方式。业主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物业费,而物业服务人在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时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进行催交,但不能采取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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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原文,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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