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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拆迁条例,有关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有哪些

于艳律师

于艳律师

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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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拆迁条例,有关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有哪些,2017农村拆迁政策

一、有关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有哪些

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具体如下:

一、宪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为拆迁安置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原则。

二、民法典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征收的条件和补偿原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类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标准、方式等,强调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严格规定了征收程序,包括论证、公示、征求意见等环节,同时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等多种补偿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强调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村宅基地异地搬迁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异地搬迁补偿标准主要涉及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偿以及其他相关补偿。以下是具体的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房屋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且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还有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设定的具体补偿标准,如茅草房、砖房、平房及楼房等,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从两千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

2)宅基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宅基地,应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应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并确保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得到补偿。

3)其他相关补偿

除房屋和宅基地补偿外,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宅基地异地搬迁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复杂体系,旨在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理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围绕征收决定的执行与强制执行申请展开。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条文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条文解读

1. 执行前提: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 执行主体:

-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明确了执行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且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对征收执行程序的严格控制和监督。

3. 申请材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些材料的提交是为了确保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与关联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宪法和法律条文为房屋征收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且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四、实际操作与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程序:

- 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已经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 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必须附具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2. 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 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进行申诉。

3. 加强监督与问责:

-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执行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为房屋征收执行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程序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分户的条件新规定

分户的条件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政策,以下是对分户条件的详细阐述:

1)基本条件

1. 成年且经济独立: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通常要求申请人有固定工作或收入来源,以维持生活开销。

2. 生活独立且有单独住房:申请人需与父母或其他户主分开居住,并拥有自己独立的、有明确门、户、牌住址的住房。这可以是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等,且需提供相应的房产证明。

2)特定情况下的条件

1. 农村户口及居住要求:针对农村地区,申请人必须是农村户口,且常年生活在农村,以享受集体土地分配等权益。申请人需得到乡、村、组的同意,并提供相应证明。

2. 家庭结构变化:如子女结婚成家后,通常可以申请分户,这体现了夫妻双方的独立性。同时,非独生子女家庭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子女也可申请分户。

3)禁止分户的情况

1. 独生子女:在农村地区,独生子女通常不能进行分户,因为这不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政策,且独生子女需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2. 拆迁地区:在已确定拆迁范围的地区,为防止通过分户获取更多拆迁补偿款,通常会冻结分户申请。

3. 宅基地争议或贷款抵押:当宅基地的归属存在争议或处于贷款抵押状态时,不能进行分户,因为无法明确宅基地的权益归属或使用问题。

分户所需材料包括分户申请、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独立房产证明等。办理流程则包括准备材料、提出申请、审核材料、实地调查(如需)、审批通过和办理新户口簿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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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异地搬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理解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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