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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拆迁政策文件,合同条款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吗

赵帅律师

赵帅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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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拆迁政策文件,合同条款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吗,海珠区房屋拆迁补偿

一、合同条款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吗

合同条款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取决于变更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以及这些变更是否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一、实质性变更的定义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 解释: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或条件进行的修改,这些修改会改变合同的本质,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合同标的的变更、数量的增减、质量的改变、价款的调整、履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履行地点的变更、违约责任的修改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的变化等,都属于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条款变更的法律效果

1. 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变更就是有效的,无论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2. 未经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擅自对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而另一方未予同意,那么该变更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3. 法定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也可能因法定特殊情形而被允许。

三、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判断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应综合考虑变更内容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变更是否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等因素。如果变更内容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如合同标的、价款等),那么该变更通常被视为实质性变更。

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需要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来判断。

二、改变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关于改变的法律条款,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1)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

1. 协商一致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即合同的变更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2. 情势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变更的具体规定

1. 变更内容的明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一条款强调了合同变更内容的明确性要求,即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否则视为未变更。

2. 遵循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条款是合同变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变更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3)合同变更后的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和第五百五十九条虽然直接关联的是债权债务的终止,但也间接涉及合同变更后的相关义务。例如,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这些义务在合同变更后也可能继续存在或需要调整。

改变的法律条款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包括协商一致变更、情势变更、变更内容的明确性、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合同变更后的相关义务等方面。

三、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协商一致变更、法定变更情形及变更内容明确性要求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1)协商一致变更

1.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 实践应用: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交货时间、地点或价格等条款,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变更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定变更情形

1. 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若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可撤销合同导致的变更: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胁迫等情形,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条款实质变更,双方可重新协商或按法定程序处理。

3)变更内容明确性要求

1. 内容明确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要求合同变更时,双方必须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避免模糊和歧义。

2. 形式建议: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所有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确保法律效力和避免争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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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改变的法律条款有哪些,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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