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李娅律师

李娅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摘要:关于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土地闲置管理办法,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内容介绍,本文主要包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访问在明拆迁网,希望本文介绍拆迁普法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在线咨询 >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土地闲置管理办法,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一、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土地闲置管理办法主要由《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1)闲置土地的认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2)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列出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 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6.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若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则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3)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利用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等。

土地闲置管理办法主要通过上述方式,对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的认定和处理,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详细解析: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1.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包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但自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 依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处置方案可选择的方式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相关手续、安排临时使用、政府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政府招标拍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以及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

3)闲置土地的法律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导致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定义、认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置方式和法律责任,旨在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自然资源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

关于自然资源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专门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闲置土地的认定

1.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包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但自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这是对于已经有一定开发进度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继续开发的土地的一种宽限措施。

2. 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这适用于原土地用途不再适应市场需求或政策导向的情况。

3.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长期闲置。

4. 政府置换土地: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这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对于严重闲置土地的一种严厉措施。

6.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

1.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 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有关信息。

3. 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处置方式,并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实施。

自然资源部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最新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解读

#温岭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温岭市农村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最新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细则

#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温岭农村土地政策

#温岭土地征用

#温岭土地交易

#温岭征地补偿新标准

#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温岭土地出租网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温岭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土地闲置管理办法,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推荐律师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