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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38万算高吗,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

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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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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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38万算高吗,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208万拆迁款

一、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

工程结算已经上报,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一般情况下,结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1. 存在重大误解: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有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结算。

2. 显失公平: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4. 发现新证据:

- 若在工程结算后发现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当事人可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

5.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当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2)一般不能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注意事项

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重新结算: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重新结算。

2.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3)实际操作建议

-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订结算协议。

- 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可重新结算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

- 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最终性和不可再生性,但同时保留因特定原因(如新证据出现)而重新结算的条款。

二、资质能不能评估价值

资质能否评估价值,这个问题涉及到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范围。首先,从原则上讲,资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评估价值的。

1. 资质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可评估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资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如果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那么它是可以被评估并作为出资的。

2. 资产评估的方法

- 资产评估通常采用的方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这些方法同样适用于资质的评估,但需要根据资质的具体特性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例如,如果资质能够带来持续的经济收益,那么收益现值法可能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如果资质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当前的重置成本上,那么重置成本法可能更为适用。

3. 资质评估的注意事项

- 在进行资质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资质的有效期、使用范围、转让限制等条件。这些条件可能直接影响资质的价值。同时,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评估经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资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评估价值的。但具体的评估方法和结果需要根据资质的具体特性和相关条件来确定。因此,在进行资质评估时,建议咨询专业的评估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评估结果和法律意见。

三、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文件异议回复的三日是指三个工作日吗

在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文件异议回复的“三日”确实指的是三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明确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1. 法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此处的“3日内”按照通常的法律解释,指的是三个工作日,而非自然日。

2. 工作日与自然日的区别

- 工作日通常指的是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周六、周日)以外的日子,是官方或机构正常工作的日子。而自然日则包括所有日子,无论是否为工作日。

- 在法律条文中,当涉及期限计算时,通常会明确指出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若未特别说明,一般默认为工作日。

3.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

- 在计算期限时,应排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仅计算实际工作日。

-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及时与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沟通,并说明理由,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文件异议回复的“三日”确实是指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

四、合同条款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吗

合同条款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取决于变更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以及这些变更是否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一、实质性变更的定义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 解释: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或条件进行的修改,这些修改会改变合同的本质,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合同标的的变更、数量的增减、质量的改变、价款的调整、履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履行地点的变更、违约责任的修改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的变化等,都属于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条款变更的法律效果

1. 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变更就是有效的,无论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2. 未经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擅自对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而另一方未予同意,那么该变更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3. 法定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也可能因法定特殊情形而被允许。

三、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判断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应综合考虑变更内容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变更是否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等因素。如果变更内容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如合同标的、价款等),那么该变更通常被视为实质性变更。

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需要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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