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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是用益物权,民法典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

马建波律师

马建波律师

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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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是用益物权,民法典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一、民法典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四种,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以下是对这四种用益物权的详细解释: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合法承包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一种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并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通常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通常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些用益物权都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相关法律知识及解释中对于用益物权种类的具体列举和描述。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宅基地使用权

1. 定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2. 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权利内容:承包农户有权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定义与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 权利流转: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出租与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民典法规定农村耕地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耕地归谁所有的问题可以得到明确的解答。

1)农村耕地所有权归属

农村耕地的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在除去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后,其余土地均归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通常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则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非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如果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那么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对于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进行转让。这种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的使用更加灵活,能够满足不同主体对土地的需求。同时,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持有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农村耕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土地的公有制属性,又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四、民法典 在 用益物权 分编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中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 36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用益物权分编第十三章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363条具体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和处分限制。以下是对该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第363条内容解读

1. 条款原文: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 条款含义:该条款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旨在维护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 取得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取得程序: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经过申请、审批等法定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3)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与流转限制

1. 行使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按照规划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流转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且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同转让。这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4)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与重新分配

1. 消灭情形: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

2. 重新分配:对于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集体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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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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