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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区拆迁房,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

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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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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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区拆迁房,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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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区拆迁房,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长春2021拆迁政策

一、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

关于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详细规定:

1)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重新签订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土地用途或条件变更: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也需补缴土地价款。

2)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1. 一般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通常基于土地评估结果或基准地价来确定。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 特殊情形:

-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60%收取。

-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让: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 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60%收取。

- 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按标定地价的30%~50%收取。

3)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程序

补缴土地出让金通常涉及土地评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需遵循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

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缴情形、标准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

关于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详细规定:

1)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重新签订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土地用途或条件变更: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也需补缴土地价款。

2)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1. 一般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通常基于土地评估结果或基准地价来确定。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 特殊情形:

-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60%收取。

-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让: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 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60%收取。

- 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按标定地价的30%~50%收取。

3)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程序

补缴土地出让金通常涉及土地评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需遵循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

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缴情形、标准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三、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基本情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于经过行政划拨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若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权期满,如需续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因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用途等因素而异,具体如下:

1.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特定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同样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3)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及异议处理

1.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有实际成交价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等。

2.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值的40%计算。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缴的基本情形、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基本情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于经过行政划拨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若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权期满,如需续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因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用途等因素而异,具体如下:

1.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特定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同样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3)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及异议处理

1.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有实际成交价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等。

2.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值的40%计算。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缴的基本情形、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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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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