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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量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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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量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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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量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存量土地和储备土地的区别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综合解析

结论前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该方案明确了入市的范围、条件、程序及监管措施,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一、入市范围与条件

1. 范围界定:方案限定入市土地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原乡镇企业用地,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2. 条件要求: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且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入市程序与方式

1.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确保决策民主透明。

2. 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需编制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关键信息。

3. 政府审核:方案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

4.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5. 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者支付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使用权证书。

三、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按集体、政府、农民个人合理分配,确保农民权益。

2. 资金监管:设立专户管理收益资金,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3.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入市土地的全程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农村存量土地资产

农村存量土地资产在法律上的定位与属性较为明确,它既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生产性资产(对于承包经营者而言),并可能随着政策调整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同时,从会计分类的角度,农村土地也被归类为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以下是对农村存量土地资产的详细分析:

一、农村存量土地资产的集体属性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解释与举例:农村存量土地资产,作为集体资产的关键部分,其使用、流转等均需经过集体成员的民主程序决定。例如,当某村有一片耕地需要开发为农业项目时,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符合集体利益。

二、农村存量土地资产作为农业生产性资产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解释与举例:农民通过家庭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这片土地即成为其农业生产的重要资产。例如,某农户承包了10亩土地用于种植果树,这片土地便是其农业生产性资产,农户可通过科学管理和经营,提高果树的产量和品质,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三、农村存量土地资产可能转化为经营性资产

1.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2. 解释与举例:在一定条件下,农村存量土地资产可以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例如,某村有一片闲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将其出租给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建设加工厂。这样,原本闲置的土地便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带来了财产性收入。

四、农村存量土地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

1. 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且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生成物,以及添附于土地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 农村存量土地资产的归属权与资产特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存量土地资产(如耕地、林地、荒地、宅基地等)是农民集体的重要资产,具有长期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农民可以通过种植、养殖、建设等方式,利用这些土地获取稳定的收益。

3. 农村存量土地资产的分类:农村存量土地资产按用途和性质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住宅用地等。这些土地在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耕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林地则用于林木种植和生态保护,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三、部分存量土地批而未供 供而未建的情况

部分存量土地存在批而未供、供而未建的情况,这主要涉及到土地管理和使用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批而未供的含义与后果

1. 含义:土地批而未供,指的是土地已经经过政府批准可以用于特定用途,但尚未完成供地手续,即土地使用权尚未转移给具体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2. 后果:土地批而未供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同时也可能影响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如果长时间未供地,还可能引发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

2)土地供而未建的含义、原因与后果

1. 含义:土地供而未建,指的是土地已经完成供地手续,即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给用地单位或个人,但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建设或未按批准用途进行建设。

2. 原因:土地供而未建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如资金短缺、项目变更、市场变化等。这些原因可能导致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按原计划进行建设。

3. 后果:土地供而未建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还可能对土地市场的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如果用地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进行建设,还可能面临政府部门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3)法律依据与解决方案

1.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征收等方面的内容,但对于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建的具体问题,并未直接作出规定。该法强调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转让。这为处理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建的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

2. 解决方案:针对土地批而未供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批准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能够及时供出并用于批准用途。对于土地供而未建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督促其按规定进行建设。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部分存量土地存在批而未供、供而未建的情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用地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解决。

四、建部以来历史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建部以来历史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它涉及法律责任的界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耕地资源的保护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法律定性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同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2. 行为定性:

- 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无论是历史存量还是新近发生,均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属于非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耕地资源,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历史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处理原则

1.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 对于历史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政策环境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2. 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补办手续、罚款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护耕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 在处理历史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时,应始终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要积极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具体处理措施与建议

1. 开展全面调查与评估:

- 对历史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这有助于为后续的处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分类处理方案:

-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分类处理方案。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应指导当事人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于需要罚款的,应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

- 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新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对已处理的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处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推动土地整治与复垦工作:

- 积极推动土地整治与复垦工作,对毁坏的耕地进行修复和改良,恢复其农业生产功能。这有助于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5. 加强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鼓励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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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存量土地资产,部分存量土地批而未供 供而未建的情况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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