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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审批权下放,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

孔维松律师

孔维松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摘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审批权下放,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内容介绍,本文主要包含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审批权限,集体土地转让使用权是否需要国土部门审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最新修订时间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访问在明拆迁网,希望本文介绍拆迁普法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农村集体土地审批权下放,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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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审批权下放,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主要依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基本流程

1. 权属调查:对集体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详细调查,这是确认所有权的基础。

2. 资料收集:收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档案等相关资料,以证明土地的归属。

3. 审核公示:对调查结果和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无异议。

4. 审批登记:经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所有权。

2)审批主体的确定

1. 县级人民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进行管理和登记的法定职责。

2. 特殊情况:对于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集体土地,或者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难以解决的,可能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土地登记和审批的相关程序,是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为确认所有权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审批权限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审批权限主要依据土地的类型、面积以及项目的性质来确定,不同情形下审批权限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主要依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和面积来划分,具体如下:

1. 国务院批准情形:

-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其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此类耕地面积较大,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有重要影响,因此也需由国务院审批。

- 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这里的“其他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当这些土地的征收面积超过70公顷时,同样需要国务院批准。同时,若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但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情形,也应由国务院审批。

- 特殊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2. 省级政府批准情形:

-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

- 征收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这同样适用于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情形。省级政府在批准征地后,需报国务院备案,以确保征地工作的合规性。

- 未达到国务院审批标准的农用地转用:除上述由国务院审批的情形外,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可由省级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批核心要求

1. 公共利益属性:

- 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需要、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禁止商业开发用途。

2. 法定程序合规性:

- 预公告与调查: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听证与补偿方案:多数被征地农民不同意补偿方案时,应组织听证并修改方案。

- 公告与实施: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信息,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实施。

3. 补偿安置保障:

- 按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落实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

- 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4. 生态保护红线约束:

- 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土地进行非必要征收。

- 确需占用的需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并按最高层级审批。

三、关键注意事项

1. 越权审批风险: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至开发区等机构,违规操作将被追责。

2. “未批先建”禁令:严禁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启动建设项目,违者面临拆除和处罚。

3. 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政府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审批细则,但需严格遵循上位法框架。

三、集体土地转让使用权是否需要国土部门审批

集体土地转让使用权是否需要国土部门审批,需根据土地类型及具体情境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 转让条件:符合规划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2. 审批流程:转让需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村民会议决议等材料。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土地权属、用途、转让程序等,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转让。

二、宅基地使用权

1.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无需国土部门额外审批,但需确保受让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2.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转让:原则上不允许,因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在部分试点地区,根据当地政策,可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向非本集体成员有限制流转,但仍需遵循严格规定。

三、农用地

1. 一般流转规定:农用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需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无需国土部门审批。

2. 特殊情况下的转让:若需改变农用地用途为非农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审查土地利用的合规性。

四、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最新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最新修订时间是2021年4月21日,由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此次修订的详细内容:

1)修订背景与目的

1. 为了适应新时代土地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通过修订,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在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进行改革创新。

2)主要修订内容

1. 土地规划的原则与要求

- 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2. 土地调查与登记

-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

-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 土地督察制度

- 将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明确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4. 承包地与耕地保护

- 对“承包地”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了承包期。

-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明确了对基本农田进行永久保护的制度。

- 对耕地占补平衡指出了“数量和质量”的法律要求,新增耕地质量不降低的要求。

5.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6. 用地审批权下放

- 为了适应审批制度改革和改革需要,进一步下放了用地审批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

- 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3)修订意义

此次修订对于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推动了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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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审批权限,集体土地转让使用权是否需要国土部门审批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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