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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国土所,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

黄晓丽律师

黄晓丽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团体性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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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国土所,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农村集体土地归谁管

一、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

土地确权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

具体解释如下:

1)确权权利主体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具体承办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承办确权工作。他们会对确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些意见和建议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

3)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涉及土地确权的相关内容。该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等。这些规定与土地确权密切相关,因为确权过程中需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土地确权工作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具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在确权过程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与合法。

二、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确权

土地确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确权。具体解释如下:

1)确权主体与职责

1.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土地确权的具体操作

1.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包括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类所有权主体。

- 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2.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 涉及“合村并组”的,按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3.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3)土地确权的法律效力

土地确权发生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城市市区的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确权后,土地权利得到法律保护,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确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确权过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归农业农村部管理吗

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非归农业农村部管理。具体分析如下:

1. 管理部门明确:

- 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的一种类型,同样归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之下。

2. 垂直管理模式:

-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农村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

- 在这一管理模式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3. 具体管理职责:

-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基层管理机构,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等工作,并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更高级别的土地管理决策和执法工作,包括对农村违法建筑的管理和处罚。

村集体建设用地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而非农业农村部。这一管理体制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四、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管理所是一个单位吗

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管理所不是一个单位,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 单位性质与级别

- 国土资源局:是政府组成部门,属于公务员单位,具有更高的行政级别和更广泛的职能。它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承担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行使土地、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监督职能。

- 土地管理所:通常是国土资源局的下属机构,或者是在乡镇一级设立的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机构。其级别较低,主要承担具体的土地管理工作。

2. 职能范围

- 国土资源局:职能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责任。

- 土地管理所:职能相对单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如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征收征用等具体事务。

3. 法律依据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设置的规定,国土资源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行政执法权。

- 土地管理所则通常是国土资源局的下属机构或乡镇政府的组成部分,其设立和职能由上级国土资源局或乡镇政府决定。

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管理所虽然都涉及土地管理工作,但在单位性质、级别、职能范围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它们不是同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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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确权,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归农业农村部管理吗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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