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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国妇联:强制剥夺外嫁女的承包土地?违法!

摘要: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强势“预热”。
最高检、全国妇联:强制剥夺外嫁女的承包土地?违法!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强势“预热”。这当中,案例7即“xx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直接涉及了女性村民最关心的外嫁、进城落户后的承包土地权益问题。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检察公益诉讼又将在维护女性村民合法土地权益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典型案例简介:80年代末外嫁后户口迁出本村,土地承包权该被强制收回吗?】

周某兰、周某红二人系博州某村村民,她们分别于1987年、1989年“外嫁”至另一个镇上,其户籍也随之迁出本村。

原所在村镇政府于是将二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每人7.2亩,共计14.4亩),可二人嫁入的镇又未给其分配承包地,这二人的土地权益自此“两头空”。

二人为此多次向两镇政府及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归还本属于她们的承包地,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

直至2020年12月,二人才通过检察服务热线12309向博州检察院申请救助。但在检察机关介入且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镇政府当年收回二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后,镇政府仍然不思悔改,维持了收回二人承包地的决定。

2021年11月,博州检察院考虑到类似情况在当地涉及外嫁女百余人,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

最终,当地镇政府迫于案件听证会上妇联、人大代表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其违法剥夺“外嫁女”承包地权益的指控,开始积极推动这一历史遗留纠纷的解决。

经协商,镇政府返还周某兰、周某红原一轮承包土地,并逐年支付该土地统一发包的承包费用,期间土地由某村实行规模化连片经营管理,周某兰、周某红享有土地的收益和流转等权益。

【律师解析:女性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容肆意侵害】

通过最高检、全国妇联此番公布的上述典型案例不难看出,此类肆意侵害女性村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在地方上仍相当猖獗,且纠正起来的阻力很大。本案中即便是检察机关介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镇政府仍然对履行其职责推三阻四,甚至一度拒绝纠正其收回承包地的错误意见。

但事实上,这类纠纷的法律规定可谓十分清晰、全面,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明了。“外嫁女”等权益受到剥夺、侵害的女性村民,可熟练掌握以下法律规定以有力维护自身的合法土地权益: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规定,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中二位女性村民坚持主张归还承包地的诉求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4.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第55条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56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5.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女性村民可通过申请乡镇街道协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就土地承包纠纷申请仲裁、起诉等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

综上所述大家不难看到,法律是明确支持女性村民捍卫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的。“外嫁女”不能“两头占”,但也绝不能“两头空”,其原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应当在其结婚后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户籍迁出本村也绝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承包地的借口,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即长久稳定不变,即便该女性村民进城落户,其也有权继续享有原土地承包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对此有明文的规定。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女性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在遭遇来自村集体、村委会甚至乡镇街道的不法侵权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前述法定的救济途径尽早寻求救济,力争将失去的承包地夺回来,同时取得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只要女性朋友们团结一心,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镇就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肆意剥夺、收回女性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利,类似的矛盾纠纷就能得到强有力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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