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土地征收 > 拆迁案例

云南文山信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摘要:1998年,原告经被告招商引资并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其后原告依据该协议于1998年5月投资兴建文山信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玉冠庄养殖厂,该厂为文山信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机构。2000年9月1日,经文山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原告依法取得位于文山市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取得该土地后,建盖了养猪厂及其附属设施,并栽种各种农作物。
云南文山信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云南文山信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胜诉印章)

  案号:(2018)云26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

  审结日期:2020年6月23日

  案情简介:

  1998年,原告经被告招商引资并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其后原告依据该协议于1998年5月投资兴建文山信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玉冠庄养殖厂,该厂为文山信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机构。2000年9月1日,经文山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原告依法取得位于文山市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取得该土地后,建盖了养猪厂及其附属设施,并栽种各种农作物。2015年9月29日,被告因需在文山市,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依法按照国务院59号和云南省159号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及文件的情况下,其职能部门强行将原告玉冠庄养殖厂8223.08平方米土地上的设施全部拆除,并将该块土地强行占用。上述设施及土地被拆毁后,原告于2016年12月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云26行初58号判决,认定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但被告未给任何答复。

  案件结果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文山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文山信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玉冠庄养殖厂8223.08平方米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人民币8582249元。

  专业解读:

  关于本案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还是支付赔偿金,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所涉8223.08平方米土地现已建盖了文山市第六小学教学楼,且学生已正常使用,已无法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

  云南省

  行政赔偿

  2020年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