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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继承法集体土地确权,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孔维松律师

孔维松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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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继承法集体土地确权,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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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继承法集体土地确权,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集体土地如何继承办理流程

一、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

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

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最新整户消亡土地政策法规

关于最新整户消亡土地政策法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和解释:

1. 整户消亡的定义:整户消亡指的是农户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导致该农户家庭不存在。在此情况下,由于权利的主体已不存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随之消亡,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家庭而存在的,当农户家庭不存在时,该权利自然应被收回。

3. 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户整户消亡后应被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意味着在农户整户消亡前已经产生的承包收益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意愿,并依法进行登记和确权工作,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久不变。

三、父母不在了 土地和宅基地确权证归谁

父母不在了,其土地和宅基地确权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土地确权归属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因此,父母死亡后,只要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还在承包期内,就仍然归其子女所有,村集体不会收回。

2. 若父母拥有多名子女,且去世前未立下遗嘱,则土地确权由其所有子女平等地继承。子女们可以协商选择平均或者不平均地分割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3. 地随屋走,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老人去世后可以继承给子女。同理,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屋存续期间也归属子女。但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已按一户一宅政策分配了其他宅基地,则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资格。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继承法仍可由子女继承,继承的房屋坍塌后不能重建,房屋消失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2)宅基地确权与拆迁归属

1. 老人去世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依法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回使用权,归本户内余下人员共有。

2.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联,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若权利人长期闲置不用,应视为放弃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3. 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宅基地的持证人。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已办理确权登记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需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规定登记发证。

3)宅基地使用权特点与限制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途具有限制性,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或抵押。

2. 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利用,不得长期闲置。对于闲置不用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无偿收回,以有效利用土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还包括福利性和无期限性,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

四、父母死亡后土地确权给谁

父母死亡后,土地确权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1)土地确权归属

1. 遗产继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经营权,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在父母死亡后,其土地经营权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2. 确权登记: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仍会在父母名下,但其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给具有继承权的子女。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 特殊情形处理:如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或离婚要求分户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分户协议和确权登记。

2)土地经营权继承

1. 继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 确权流程:户主去世后,其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土地经营权的合法继承。

3. 土地权属: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农户所承包的是土地经营权。因此,虽然土地本身不能继承,但土地经营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3)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父母死亡后,其土地经营权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给具有继承权的子女,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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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新整户消亡土地政策法规,父母不在了 土地和宅基地确权证归谁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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