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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强制拆除行为主体时,被拆迁人该告谁?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如果在房屋被强拆时,被拆迁人不在现场,无法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呢?
无法确定强制拆除行为主体时,被拆迁人该告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如果在房屋被强拆时,被拆迁人不在现场,无法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呢?本文将以张琨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为例,为大家展示依法救济此类案件的“标准化”操作步骤,可供广大被拆迁人参考借鉴。

X女士的房屋位于浙江省QZ市QJ区,2021年8月10日,QZ市QJ区政府发布了〔2021〕39号《QZ市QJ区人民政府关于QJ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其中载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X女士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2年4月23日, X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 X女士联系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琨律师团队,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向有关部门追责。

张琨律师团队接收案件后,拟定了诉讼策略,在没有明确指向强拆主体是谁的证据的情况下,首先要想办法确定此次强拆是基于征收项目的政府强拆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房屋是经由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等民事主体破坏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律师指导 X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称 X女士的房屋强拆系政府行为,建议X女士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至此,就解决了第一步,确定了本案确实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经由行政诉讼解决。

虽确定了是行政行为,但是依旧不能确定是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的,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最高法对类似案例作出的大量裁判,可以推定本次强拆是房屋征收部门所实施的。

张琨律师团队遂建议 X女士起诉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即QZ市QJ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起诉后,本案顺利立案,张琨律师团队指派傅启祥律师参加了庭审。庭审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答辩意见坚持称其未实施案涉强拆行为,傅启祥律师在庭审中陈述:

1. 因原告房屋涉及征收,目前无人长期居住,且原告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强拆的通知,故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是何部门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

但被告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征收部门,无论是被告或是其他参与征收的部门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被告均应对强拆行为负责;

2. 被告答辩仅称案涉强拆行为并非被告作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故不能证明其未实施案涉强拆行为。

QZ市QJ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案被告也作为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如若案涉强拆行为并非被告实施,其也有义务调查并告知原告是谁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

在2019年曾传遍网络的最高法法官怒斥区政府对开发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甩锅”一案中,最高法法官曾明确指出,若地方政府主张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所为,则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实不是其作出的。

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除非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否则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

回到本案,被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次强拆并非其作出且其并不知情,故而认定其为强拆主体并无不当,且其强拆程序明显违法,故判决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拆X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至此,X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如果被告不上诉也不积极承担赔偿责任,X女士就将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方式获取其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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