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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给立案,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不给补偿款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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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给立案,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不给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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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给立案,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不给补偿款,拆迁官司不予立案

一、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不给补偿款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不支付补偿款,被补偿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沟通协商与证据保留

1. 直接沟通:首先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直接沟通,明确告知补偿款未支付的情况,并尝试了解其未支付的具体原因。在沟通过程中,保持理性与友好,要求对方尽快履行支付义务。

2. 保留证据:妥善保留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书面函件等,作为后续可能需要的证据。

二、申请行政复议

1. 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若认为政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复议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补偿决定书、沟通记录等,以支持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提起行政诉讼

1. 诉讼期限: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答复,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诉讼程序: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立案、送达、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最终作出判决。

四、申请强制执行

若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政府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迫使政府履行支付义务。

二、酒仙桥拆迁补偿方案

酒仙桥拆迁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酒仙桥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按照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的补偿标准执行。

- 具体标准将参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2. 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

- 根据同一条例第二十二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3. 附着建筑物补偿:

- 依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将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

- 如果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对贫困移民还会给予适当补助。

4. 房屋补偿: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酒仙桥拆迁的房屋补偿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具体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事项,将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确定。

酒仙桥拆迁补偿方案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最高院关于拆迁补偿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最高院关于拆迁补偿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涉及拆迁补偿的内容如下:

1)拆迁补偿的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一补偿是确保被征收人因其房屋被征收而获得的直接经济补偿,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确定。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一补偿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而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因房屋征收而导致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鼓励和支持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2)特殊情况的补偿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避免因房屋征收而导致其居住困难。

最高院关于拆迁补偿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拆迁补偿的内容以及特殊情况的补偿办法。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因房屋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公平、合理。

四、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性质的认定

1.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的协议,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性质。

2.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需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签订背景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判断合同的性质,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合同效力的审查

1. 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即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若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

3)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合同双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 对于违约方,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令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诉讼程序与救济途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当事人享有选择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2.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围绕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效力的审查、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诉讼程序与救济途径等要点进行裁判,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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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酒仙桥拆迁补偿方案,最高院关于拆迁补偿最新司法解释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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