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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用地集体土地处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李小乐律师

李小乐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事诉讼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企业拆迁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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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用地集体土地处置,自然资源部
国有用地集体土地处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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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用地集体土地处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集体土地国有化程序

一、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法律依据: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于闲置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年内不用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

1.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联合制定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各地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和盘活,通过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3.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其核心在于对闲置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一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紧密相连,具体解读如下:

1. 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或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

-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 特殊情况的闲置土地处理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其处置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为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可能还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如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等,以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解读

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针对闲置土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53号令,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规范闲置土地的处置流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1. 闲置土地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的土地。

2. 闲置土地的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

1.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应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2. 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对于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的土地闲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闲置土地的预防与监管

1. 加强土地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防止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

2. 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监管机制,定期对闲置土地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 鼓励和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闲置现象。

4)法律责任与处罚

1. 对于违反规定闲置土地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拒不缴纳闲置费或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闲置土地的处置流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自然资源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

关于自然资源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专门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闲置土地的认定

1.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包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但自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这是对于已经有一定开发进度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继续开发的土地的一种宽限措施。

2. 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这适用于原土地用途不再适应市场需求或政策导向的情况。

3.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长期闲置。

4. 政府置换土地: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这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对于严重闲置土地的一种严厉措施。

6.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

1.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 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有关信息。

3. 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处置方式,并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实施。

自然资源部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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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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