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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由什么审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

毕文芳律师

毕文芳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

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以及其他非典型不动产侵权相关的行政、民事纠纷,涉及私房、公房、商铺、厂房、农村宅基地、耕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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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由什么审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是什么意思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详细分析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2)房屋征收主体

虽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但房屋征收的主体并非农民集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征收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需注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房屋征收部门需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申请材料 审批文件由政府公开还是自规局公开

集体土地征收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应由谁公开的问题,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 政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这意味着,政府作为征地审批的主体,有责任公开相关的审批文件。

2. 自规局公开:自然资源规划局(简称自规局)作为政府下属的专门负责土地资源管理的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层级原则,自规局通常负责公开其制作或获取的与征地相关的具体信息,如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对于征地审批文件,若由自规局制作或最初获取,也应由其公开;但若是上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制作的审批文件,自规局可能需根据政府安排或依申请转公开。

2)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的公开

1. 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其中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决定”。征地审批文件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原则上应由制作或获取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2. 依申请公开:若征地审批文件未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此时,无论是政府还是自规局,作为信息的制作或保存者,均有义务根据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3)公开方式的明确

为确保征地审批文件的公开透明,政府或自规局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限和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集体土地征收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应由政府或自规局根据具体情况公开。政府作为征地审批的主体,有责任主动公开相关审批文件;自规局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门部门,也应在职责范围内公开相关信息。若信息未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获取。

三、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需要哪些合法的手续

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需要遵循一系列合法的手续。这些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征地前期准备

1. 征地项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视征收土地的类型和面积而定。

2. 农用地转用审批:若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地实施阶段

1. 发布征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后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等。

2.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地公告后45日内拟定并公告,内容包括被征地情况、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3.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3)征地后续工作

1.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实施征地:在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实施征地。

3. 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整个征地过程中,政府需确保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基本农田的征用该由哪个部门审批

征收或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基本农田的征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这是为了确保基本农田作为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其征用和转换用途必须经过最高级别的行政机构审批,以体现决策的严谨性和合理性。

1. 审批权限:

- 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由国务院批准。

-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农用地转用审批:

-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若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 占用原则:

- 占用基本农田必须依法进行申请和审批。

- 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是违法的。

2. 审批流程:

- 需要占用的项目必须提出占用申请。

- 申请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最终审批权在国务院,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3)征收基本农田的批准机关

征收基本农田的批准机关为国务院。这意味着,无论是征用还是占用基本农田,最终都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以此维护基本农田的稳定性和保护性。

基本农田的征用或占用,均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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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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