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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地下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张作元律师

张作元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民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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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地下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集体土地使用范围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宅基地使用权

1. 定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2. 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权利内容:承包农户有权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定义与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 权利流转: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出租与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 使用权归谁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主要依据的是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 土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规定:

-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未经特殊法律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其使用权仍归属于集体或集体成员。对于租赁集体土地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意味着,即使集体土地被租赁出去,其租赁期限也受到20年的限制。

3. 使用权归属判断:

- 如果集体土地被某单位或个人连续使用超过20年,但并未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土地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如租赁续期),那么超过20年的使用部分并不赋予使用者额外的权利。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集体所有。

- 在特殊情况下,如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且期间无争议,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但这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

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其使用权并不自动归属于使用者,而是仍然归属于原集体所有,除非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或获得了长期的使用权授权。

三、土地使用权指地上还是地下

土地使用权并非仅仅指地上或地下,而是涵盖了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间。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明确权利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整体利用权利,并未将权利限制于地表或地上,因此理应包括地下空间。

2. 权利行使的灵活性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仅可以在地表进行建设,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地上(如建设高层建筑)和地下(如建设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进行开发利用。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灵活的,旨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满足不同的建设需求。

3. 与其他土地权利的比较

- 与宅基地使用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相比,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也涉及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但其主要侧重于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且通常不涉及大规模的地下空间开发。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更具广泛性,涵盖了更广泛的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使用权并非仅限于地上或地下,而是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整体利用权利。这一权利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旨在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权利设定方式 填写地上 地表 地下 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在填写权利设定方式时,针对地上、地表、地下的权利设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而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具体设定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地上、地表、地下权利设定方式

1. 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意味着,对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可以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权利设定。

2. 地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适用于需要利用他人土地的地上或地下空间以提升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情形。

2)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设定方式

1.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享有,其主体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中,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无需填写地上、地表或地下的具体设定方式。

2. 法律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不通过设定方式创设,因此无需填写相关设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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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使用超过20年的 使用权归谁所有,土地使用权指地上还是地下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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