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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集体土地能否作为担保物

陈丽芳律师

陈丽芳律师

高级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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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集体土地能否作为担保物,东莞集体用地出让

一、集体土地能否作为担保物

关于集体土地能否作为担保物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担保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同样受到这一法律条款的约束。这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担保物用于抵押。

二、集体土地上特定权益的抵押情况

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但集体土地上的某些特定权益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是可以抵押的: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这要求该土地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且已经过依法登记。

- 这种抵押行为还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2. 土地经营权抵押: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

- 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但这并不影响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3.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不得单独抵押,但如果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进行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一并被抵押。

三、总结与提醒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担保物用于抵押。集体土地上的某些特定权益,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是可以进行抵押的。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二、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试点城市

关于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的试点城市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现行法律,宅基地并不能自由买卖。

1. 宅基地的性质与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并非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

2.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国家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且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3. 宅基地改革与试点情况

- 尽管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但国家正在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而是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流转和利用。

-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规定哪些城市可以作为宅基地自由买卖的试点。宅基地的流转和利用仍然受到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严格约束。

宅基地并不能自由买卖,也没有所谓的试点城市允许宅基地自由买卖。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关于宅基地自由买卖的说法都是不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三、国家2013年出台的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政策

关于国家2013年出台的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政策,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在特定年份如2013年有单独的、针对性的农村自建房政策出台。以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自建房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宅基地使用规定

1. 一户一宅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宅基地用地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宅基地的转让与退出: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农村自建房的规划与建设

1. 规划要求:

-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随意建设。

2. 建设限制:

- 农村自建房在建设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或超过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否则将面临拆除和罚款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农村自建房的法律保障

-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虽然2013年没有单独出台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政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的宅基地使用、规划与建设、法律保障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在进行自建房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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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试点城市,国家2013年出台的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政策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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