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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改制出让金,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土地归谁所有

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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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企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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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改制出让金,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土地归谁所有,集体土地土地出让金

一、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土地归谁所有

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土地所有权不变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改制影响:企业改制通常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无论改制前后,土地依然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处理多样

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因取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

1.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权利内容:企业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 改制后处理:若原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制后该土地使用权通常仍归改制后的企业所有,可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

2.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继续保留: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如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经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 出让或租赁: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改制需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新设企业,由新企业持有并享有相应权益。

3. 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合同效力:企业通过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 改制后处理:需根据租赁合同及改制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租赁关系是否延续或变更。

二、个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有哪些

个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土地性质变更

1. 划拨土地转出让: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需转变为有偿使用(如出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例如,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情形。

2. 集体土地转国有: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若用于经营性项目或改变原用途,可能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如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用于房地产开发。

3. 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如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需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土地转让与交易

1. 买卖与交换: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若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或原出让价格,可能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以调整至合理水平。

2. 赠与与继承: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若后续发生转让或改变用途,可能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具体政策因地区而异。

3)土地开发与利用条件变化

1. 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申请续期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2. 容积率变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能需要根据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

3. 开发利用条件提升:土地的开发利用条件发生变化(如周边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等)导致土地价值提升时,若原出让价格未能反映这些变化,可能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规定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规定,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详细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 居住用地七十年;

2. 工业用地五十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方式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 自动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在到期后会自动延续,无需土地使用者额外提出申请。

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办理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通常意味着,非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

- 续期审批: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否则一般应予以批准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

- 不动产归属: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特别提示

- 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无需担心失去土地使用权。

- 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需依法申请续期,否则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的风险。

- 无论是住宅用地还是非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具体处理方式都需依据后续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确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出让年限和到期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政府国有土地作价入股规定

政府国有土地作价入股规定详解

政府国有土地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并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这一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这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这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作价入股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二、适用范围与条件

1. 适用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改革、PPP项目、铁路行业等领域。例如,在国企改革中,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家可以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2. 条件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要求,且已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等。

三、操作流程

1. 前置审批:改制企业需向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处置方案,取得省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这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前提条件。

2. 资产评估: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这是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额的重要依据。

3. 权属变更: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手续,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土地使用权登记至企业名下,并注明“作价出资”方式。

4. 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使用期限等关键条款。

5. 股权管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四、注意事项

1. 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 土地用途管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管制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风险防控:政府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应充分评估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制定合理的风险防控措施。

政府国有土地作价入股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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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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