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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区别

摘要:在刑事诉讼领域,仔细观察会发现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实际上有两种,分别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那么二者有何分别,又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呢。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领域,仔细观察会发现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实际上有两种,分别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那么二者有何分别,又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呢。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那么,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就不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了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是对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效力级别上高于由公安部发布的、作为部门规章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因此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为准。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由此可知,包括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在内的所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编入名册并公告。

在现实中,部分地区的公安鉴定机关采取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双重备案登记的管理办法,但仍有部分公安鉴定机关未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如何审查一份鉴定意见

1、鉴定主体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

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sfjdml.com)查询到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至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资质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2、鉴定文书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应当有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但是,在实务中部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未附资质证明文件,显然不符合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

3、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司法部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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