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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公镇拆迁房,葛店东岭村拆迁方案

李垚垚律师

李垚垚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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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公镇拆迁房,葛店东岭村拆迁方案,葛公镇有多少人口

一、葛店东岭村拆迁方案

葛店东岭村的拆迁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范围及目的

根据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分局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范围涉及葛店镇东岭村等村集体的土地,具体面积以鄂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处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征收目的为实施葛店经开区及葛店科技新城总体规划,满足湖北能源鄂州电厂四期(2×1000MW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

2)补偿安置方案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具体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

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葛店开发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鄂葛党政办发〔202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3. 安置方式:本项目以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限量安置”。

4. 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拆迁及安置具体规定

1. 房屋合法性甄别:已登记的房屋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为准,未登记的房屋以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等作为合法建造的凭证。经甄别认定为违章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不予征收补偿。

2. 房屋用途及面积识别:已登记的房屋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为准,未登记的房屋以相关许可证为准。面积以评估机构现场测量为准。

3. 补偿安置前,会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合法面积进行识别,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葛店东岭村的拆迁方案是一个综合的、多方面的方案,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有户无房的安置政策与赔偿

关于有户无房的安置政策与赔偿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1)有户无房的安置政策

1. 对于农村户口的无房户,如确需另立门户且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其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在特定条件下,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 对于城市户口的无房户,如属于中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公租房。这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旨在保障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2)有户无房的赔偿问题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一条例的前提是存在被征收的房屋。因此,对于有户无房的情况,即没有房屋被征收,自然无法获得基于房屋征收的补偿。

2. 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规定,也是基于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前提。对于无房户而言,没有房屋或土地被征收,因此不适用这一补偿规定。

3)总结

有户无房的安置政策主要依据户口类型进行区分,农村户口可申请宅基地建房,城市户口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租房。而在赔偿方面,由于有户无房的情况不涉及房屋或土地被征收,因此不适用基于征收的补偿规定。

三、政府是否可以强制拆除D级危房

政府可以强制拆除D级危房。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 危房的定义与性质:

-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D级危房通常指的是最危险等级,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拆除或重建。

3. 强制拆除的程序:

- 政府在强制拆除危房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即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且拒不拆除,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前,政府通常会发布公告,明确拆除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要求当事人配合。

政府有权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D级危房,以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政府强制拆除危房的法律依据

政府强制拆除危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意味着,如果危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且当事人不履行拆除义务,政府有权进行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条款为政府强制拆除危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危房构成违法建筑,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政府强制拆除危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危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当事人未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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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有户无房的安置政策与赔偿,政府是否可以强制拆除D级危房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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