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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后遇征收,征收补偿归属于谁?

摘要:如在征收过程中收到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等文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内容作出判断,以免错过权利救济的最佳时间。
宅基地买卖后遇征收,征收补偿归属于谁?

  导读:宅基地房屋买卖多年,所在土地区域开展征收,卖方反悔欲争夺征收补偿款,此时补偿款项应当归属于谁?本文作者下面将浅析这一问题。

  案情介绍

  2007年,A因债务困扰,将家中房屋出卖给了虽已出嫁10多年但户口未迁移的B。当时A的儿子身处外地,当他知道后极力反对,但当时因无经济能力,无法去找买方B赎回房子,于是一直租房居住。

  2022年,该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对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凤川街道下洋洲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房屋出卖方认为,其售卖家里唯一房产,是出于经济困顿,买房本身不具有分户资格,无权购买其房产。其子认为,其父亲未经其同意,把农村家里唯一的住房卖掉,使得自己长期被迫在村里租房住;完全是因为其父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造成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父子二人以买方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买受方B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委托在明事务所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处理此事。

  律师观点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立即对本案进行分析,梳理本案法律关系。

  首先,买受方作为本村村民,虽然外嫁,但是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没有另外宅基地,并且在入嫁的村组也没有分配有宅基地,其为了解决自身居住问题,与房屋出卖方友好协商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过村委会的见证同意,并且经过公证处的公证程序,现双方早已履行到位,买受方足额支付转让款,出卖方亦配合被告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买受方已入住涉案房屋多年,该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其次,《房屋转让协议书》自 2007 签订至今,已有15年之久,房屋出卖方及家人自始至终没有提出过异议,之所以现在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为涉案房屋面临征收,可能会获得不菲的征收利益,才违背当年的约定,试图解除协议,这种行为实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并且,房屋出卖方人A的儿子作为家庭成员,具有居住房屋的权利, 但是,其父作为家庭代表,可以代表家庭成员处分家庭财产。涉案房屋属于房屋出卖方人所有,其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没有居住生活之所,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划拨宅基地,至于集体经济组织准许与否,和案涉房屋的出卖与否没有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归属房屋出卖人所有,其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其子知晓此事后也未提出异议;而房屋买受人依房屋转让协议书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出卖人搬离了涉案房屋,买受人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生活至今。两人均系同村村民,村委会对该转让行为也予以确认,买受人依该转让协议书办理了涉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此,可确认双方便签订该协议书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本案由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代理,当事人诉求得以满足,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督导团队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在征收过程中收到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等文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内容作出判断,以免错过权利救济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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