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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最新规定:安置补助费农民可选择直接领取!

摘要:土地面积和安置人数这两个数据则要由土地现状调查来确定,这提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调查”环节,确保亲自参与、监督全过程,出现异议要及时提出并委托律师介入,尤其是不可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盲目签字确认。
农村征地补偿最新规定:安置补助费农民可选择直接领取!

  自2022年农村征地全面进入“新法阶段”以来,各项法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归属、落实期限和计算标准等问题始终受到被征地农民的关注。程序再重要它也只是程序,如果实体上补偿安置得合法、合理了,农民感到特别满意了,程序上的许多事情也没人愿意去计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专章规定中列入了不少精细化的内容。本文,在明律师就专门给大家说说这部分与农民权益最直接相关的实体层面问题。

  【要点一: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按标准”,也可委托评估】

  我们先来看农民朋友们最为关心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一项。按《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该项的具体补偿标准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28条是这样规定的:

  1.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综合补偿价筹集,也可以按照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筹集。

  2. 按照综合补偿价标准进行筹集的,应当不分地类、区片,按照统一标准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行专户管理,在街道(镇)范围内统筹调剂,多不退、少不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在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基础上与所有权人协商,据实补偿。

  3. 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中未涵盖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这一大套法言法语翻译过来就是,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首先应当按“综合补偿价”或者“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由县级政府筹集,但在具体到每户的补偿中,若农户、土地经营权人不认可所谓的“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也可委托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在明律师初步认为,这里面的“综合补偿价”更适合用于大面积普遍种植同一种作物的区域,比如某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农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玉米等基础性农作物。

  而在种植种类相对多样的区域,则不宜选取这种补偿款筹集方式,而应当首选“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区分不同种类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补偿款筹集。

  “多不退,少不补”,万一所涉片区内从事特种种养殖的经营者较多,补偿费用或将难以调剂。但对被征收人而言,只要对“一刀切”的标准不满意不认可,就有权提出委托评估的诉求。

  我们要提示大家,如果在这一环节中就是否评估等问题与村集体、乡镇街道出现争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到委托评估的机会。

  【要点二: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需由村集体支付给农民】

  征收集体土地中的土地补偿费依法归村集体所有,这点新法旧法都是没有争议的。南京市在这一新规的第32条中规定,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按照规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实施。

  据此可知,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绝非村集体、村委会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也不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完全说了算的。

  一是不少于70%的补偿费用需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可供村集体“留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0%;二是留用这30%的具体去向,要接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而不能村里面自己瞎定。

  若农民认为剩余这部分补偿费用去向不明或者用途不当,涉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则可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进行反映,两主体似乎皆有对此类村民自治行为监督、纠正的职责。

  【要点三:安置补助费农民可直接领取,不得强制抵缴社会保障费用】

  在以往一些人的概念中,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一样,也是由村集体领取并开会分配使用的。但事实上,这种理解已不符合当前各地的规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32条就规定,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由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时,安置人员应当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是否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确认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认不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人员本人。

  换言之,安置补助费究竟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决定权在被征地农民而不在村集体、乡镇街道。这就要求被征地农民在签订“社会保障协议”时注意相关内容的表述和选择,将选择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安置补助费将不会被打入到村委会、村集体的账户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该笔费用的支付、使用不会受到村一级的过多干预。

  最后,在明律师带大家来理解一下南京市新规中提出的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公式(第29条):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2.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3.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人数;

  4.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可以看到,这里面的补偿费用标准大多是直接公开、网上可查的。若被征地农民对这些标准存在疑问,则一定要在征地项目启动之初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明确提出,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听证程序。

  而土地面积和安置人数这两个数据则要由土地现状调查来确定,这提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调查”环节,确保亲自参与、监督全过程,出现异议要及时提出并委托律师介入,尤其是不可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盲目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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