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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房屋拆迁投诉电话,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昆明律师分析受害者如何维权?

徐菲律师

徐菲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摘要:本文介绍云南房屋拆迁投诉电话,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昆明律师分析受害者如何维权?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被困电梯15分钟要物业赔偿,在电梯被困1个小时是否可以起诉物业,电梯安装工索赔2.6万开庭,在电梯被困1个小时是否可以起诉物业,被困电梯15分钟要物业赔偿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云南房屋拆迁投诉电话,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昆明律师分析受害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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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房屋拆迁投诉电话,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昆明律师分析受害者如何维权?

一、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昆明律师分析受害者如何维权?

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昆明律师分析受害者如何维权?

文 王汉政 昆明律师

在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佛城商都,一场突如其来的电梯坠落事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悲痛。2023年10月18日,这本应是一次普通的电梯乘坐,却不幸演变成了4人死亡、16人受伤的惨剧。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84.259万元。在这起事故中,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依法维权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更是对正义的坚守,从专业角度为分析受害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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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背景与责任分析

这起电梯坠落事故经过调查,暴露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实质性维保、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检验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多重问题。这些责任方的疏忽与过错,直接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面对如此严重的后果,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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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这些规定,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向相关责任方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维权的具体步骤与策略

面对这起严重的电梯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应该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首先,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些证据将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死亡证明等。其次,明确责任方是维权的关键。根据调查报告,确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在事故中的责任,为后续的诉讼或协商赔偿奠定基础。

在提起诉讼之前,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与责任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赔偿协议。协商过程中,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谈判,确保赔偿金额合理且能够覆盖全部损失。如果协商无果,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收集到的证据,证明责任方的过错和损害结果。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并判定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方不履行判决义务时,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

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呼吁

这起电梯坠落事故再次提醒我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同时广大市民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特种设备使用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五、结语

在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中依法维权不仅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更是对正义的坚守。通过法律武器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手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努力。\n\n\n作者 王汉政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执行律师 云南法制报社法律服务中心

二、在电梯被困1个小时是否可以起诉物业

本报讯(记者胡晓)徐某是一名电梯安装工。

2005年12月11日,徐被公司派到江北某广场改造项目工地安装电梯。

而在该电梯井上方,建筑施工方正在施工。

突然,从楼上落下一块砖头,砸中徐的右臂。

经检查,徐的右臂骨头严重错位。

徐认为开发商没有合理安排双方的工作时间,而施工方工作过程也不谨慎,在向对方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被拒后,徐将两方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

5月31日,此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

二被告在庭上则称,电梯公司在知道现场有建筑施工后,还派员工来工作,主要责任应在电梯公司,二被告要求法庭将电梯公司追加为被告之一。

法庭宣布将择日再审。

一、是否构成索贿

本案争议的问题即吴某某收受行贿人徐某某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

根据吴某某受贿犯罪的数额、次数及索贿情节的严重程度,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是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

1、对索贿行为的解释要受文理解释的约束。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界定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因此,对索取的解释,即构成了认定索贿行为的基础。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索贿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索取的含义为“向人要(钱或东西)”,索贿的含义为“索取贿赂”。

可见,只要行为人具有向他人要钱或其他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索贿,而不论该财物最终被谁实际占有。

依据这一解释,尽管从表面上看,吴某某并未直接向行贿人索要财物,而是以要给“领导的朋友”好处费的名义主动要求行贿人交付财物给“第三人”,但上述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索贿的认定。

质言之,即使吴某某及其特定关系人并未实际占有该笔财物,也不影响对其索贿行为的认定。

而在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并未改变财物最终被其特定关系人占有的事实,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促使徐某某向第三人转移财物的行为实质上还是向其索取贿赂。

2、对索贿行为的认定不能超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的限定。

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促使徐某某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认为,虽然单纯地看该笔犯罪事实,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吴某某实施上述行为时依然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徐某某在交付财物后,在吴某某的帮助下实现了承接相关业务的目的。

因而,从整体上看,吴某某与徐某某各取所需,虽吴某某在收受财物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其对行为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徐某某的财物有明确的认识;

徐某某虽然误以为其所送财物是交给了所谓“领导的朋友”,但徐某某对其送出财物行为的目的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清晰的认识。

因此,以索贿而不是诈骗来评价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事实中的行为能够更加全面的反映其犯罪的手段、目的及所侵犯的法益,也有助于对徐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3、对吴某某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的幅度应当充分考虑其情节的严重程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虽然可以对索贿情节从重处罚,但不足以充分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笔者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吴某某的行为只构成受贿罪,因而只能以受贿罪一种罪名定罪处罚。

而对其从重处罚的幅度究竟多大更适合,则应当比较其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索贿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

显然,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事实中的行为和后果,要比单纯的索贿更加严重。

若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中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可见,在对本笔索贿行为进行刑罚评价时,既要考虑其行为侵害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这一基本法益,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物所应付出的刑罚上的代价。

二、电梯公司法人可能会面临什么风险

电梯公司法人可能会面临的风险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三、被困电梯15分钟要物业赔偿

被困电梯15分钟要物业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给被困人员造成人身损害;

2、救援人员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救援。

如果在电梯里被困超过30分钟,被困者有人身损害的,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电梯维修费用一般是由物业出,因为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

而且在交房的时候,业主也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所以对电梯这种公用设施的维修,可以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四、在电梯被困1个小时是否可以起诉物业

法律分析:

在电梯被困1个小时是否可以起诉物业情况如下:

1、在电梯内造成人员事故伤亡,索赔单位要找电梯的产权人。

如果商场对事故有责任可以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对于商场的行为可以起诉;

2、如果没有实际损失一般无法主张赔偿。

因为电梯出现的故障是不可能相同的,维修所需要的时间也不相同。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电梯安装工索赔2.6万开庭

本报讯(记者胡晓)徐某是一名电梯安装工。

2005年12月11日,徐被公司派到江北某广场改造项目工地安装电梯。

而在该电梯井上方,建筑施工方正在施工。

突然,从楼上落下一块砖头,砸中徐的右臂。

经检查,徐的右臂骨头严重错位。

徐认为开发商没有合理安排双方的工作时间,而施工方工作过程也不谨慎,在向对方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被拒后,徐将两方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

5月31日,此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

二被告在庭上则称,电梯公司在知道现场有建筑施工后,还派员工来工作,主要责任应在电梯公司,二被告要求法庭将电梯公司追加为被告之一。

法庭宣布将择日再审。

一、是否构成索贿

本案争议的问题即吴某某收受行贿人徐某某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

根据吴某某受贿犯罪的数额、次数及索贿情节的严重程度,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是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

1、对索贿行为的解释要受文理解释的约束。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界定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因此,对索取的解释,即构成了认定索贿行为的基础。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索贿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索取的含义为“向人要(钱或东西)”,索贿的含义为“索取贿赂”。

可见,只要行为人具有向他人要钱或其他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索贿,而不论该财物最终被谁实际占有。

依据这一解释,尽管从表面上看,吴某某并未直接向行贿人索要财物,而是以要给“领导的朋友”好处费的名义主动要求行贿人交付财物给“第三人”,但上述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索贿的认定。

质言之,即使吴某某及其特定关系人并未实际占有该笔财物,也不影响对其索贿行为的认定。

而在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并未改变财物最终被其特定关系人占有的事实,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促使徐某某向第三人转移财物的行为实质上还是向其索取贿赂。

2、对索贿行为的认定不能超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的限定。

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促使徐某某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认为,虽然单纯地看该笔犯罪事实,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吴某某实施上述行为时依然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徐某某在交付财物后,在吴某某的帮助下实现了承接相关业务的目的。

因而,从整体上看,吴某某与徐某某各取所需,虽吴某某在收受财物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其对行为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徐某某的财物有明确的认识;

徐某某虽然误以为其所送财物是交给了所谓“领导的朋友”,但徐某某对其送出财物行为的目的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清晰的认识。

因此,以索贿而不是诈骗来评价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事实中的行为能够更加全面的反映其犯罪的手段、目的及所侵犯的法益,也有助于对徐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3、对吴某某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的幅度应当充分考虑其情节的严重程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虽然可以对索贿情节从重处罚,但不足以充分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笔者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吴某某的行为只构成受贿罪,因而只能以受贿罪一种罪名定罪处罚。

而对其从重处罚的幅度究竟多大更适合,则应当比较其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索贿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

显然,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事实中的行为和后果,要比单纯的索贿更加严重。

若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中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可见,在对本笔索贿行为进行刑罚评价时,既要考虑其行为侵害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这一基本法益,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物所应付出的刑罚上的代价。

二、电梯公司法人可能会面临什么风险

电梯公司法人可能会面临的风险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六、被困电梯15分钟要物业赔偿

法律分析:

在电梯被困1个小时是否可以起诉物业情况如下:

1、在电梯内造成人员事故伤亡,索赔单位要找电梯的产权人。

如果商场对事故有责任可以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对于商场的行为可以起诉;

2、如果没有实际损失一般无法主张赔偿。

因为电梯出现的故障是不可能相同的,维修所需要的时间也不相同。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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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云南房屋拆迁投诉电话,电梯安装工索赔2.6万开庭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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